企业利息、资金占用费收入纳税与核算
录入时间:2001-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1信息】 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息、资金
占用费收入的来源主要有:(1)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2)将资金提供给
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资金占用费收入;(3)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因购买方延期付款而
向对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收入;(4)委托银行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据了解,
有的企业对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收入不能正确进行核算,主要原因
是没有搞清楚利息、资金占用费收入在纳税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别。为此,结合《企业
会计制度》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就企业利息、资金占用费收入的纳税与会计核算谈点
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
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
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
记入“财务费用”科目,冲减利息支出。因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
项目,其纳税与会计核算比较简单,下面仅讨论文中所提(2)、(3)、(4)三种情况。
1、资金占用费收入的账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
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中明确指出: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对方并收取资
金占用费……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前述(2)项收取的资金占用
费收入应比照下例进行账务处理。
例:A企业与B企业是独立核算的两个单位(A、B均系非增值税纳税人)。A企业由
于受条件的限制,暂时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经协商,A企业于2001年2月1日向B企业借
入一笔资金。7月31日,A企业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归还了B企业的资金并付给资金占用
费10000元。B企业会计分录为:
(1)收到资金占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2)计算营业税(附加税金略)
应交营业税=10000×5%=5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
(3)月末结转
借: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贷:其他业务支出 500
本年利润 9500
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延期付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销售额(营业额)
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向购买方(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前述(3)
项属价外费用,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计算税金,办理纳税申报。
例: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纳消费税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
消费税税率为10%),向购买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23400元。该企业会计分录为:
(1)收到延期付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同时计算消费税(附加税金略)
应交消费税=20000×10%=2000(元)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
(2)月末结转
借:产品销售收入 20000
贷: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000
本年利润 18000
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2001年,某保险公司对未按时缴纳保费的客户加收延期付款利息1000元。该
公司会计分录为:
(1)收到延期付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营业收入 1000
(2)计算应交营业税(税金附加略)
应交营业税=1000×7%=7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0
(3)月末结转
借:营业收入 1000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70
本年利润 930
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上可见,对延期付款利息作会计处理时,涉及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等销售行为,尽管各项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一定的差异,但都必须按“价外费用”进行纳税和会计核算。
3、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委托贷款是指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
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不论短期还是长期委托贷款,性质上都属于企业的投资行为。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期末时,按照委托贷款规定的利率
计提应收利息,计提的应收利息,借记“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委托贷款——利息”科目。
例:2000年1月1日,A企业将银行存款100万元委托银行贷给B企业,期限1年,年
利率12%,到期一次收回本息,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
费附加为3%,均由银行代扣代激。A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1)企业委托的贷款
借:委托贷款—本金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年末,按照委托贷款规定的利总计提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1000000×12%×[1-5%-5%×(7%+3%)]=108000(元)
借:委托贷款—利息 108000
贷:投资收益 108000
(3)2001年1月1日,收回本息
借:银行存款—本金 1108000
贷:委托贷款—本金 1000000
委托贷款—利息 108000
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计
提减值淮备时,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委托贷
款——减值准备”科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
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h2001100281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