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的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1-1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7/2001信息】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
银行应收未收利息业务核算办法的调整,减少企业的坏账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
《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
和《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两份文件。这
两份文件规定,银行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利息收入,而在2000年底前未实际收
到的利息收入报经税务局审查核实后可在今后五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以及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企业应怎样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呢?
一、银行企业贷款应收利息的核算年限1993年7月1日至1996年是借款合同约定到
期(合展期)3年以上;1997年是2年以上;1998年至1999年是1年以上;2000年是180天
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损益。故银行企业在上报应收未收利息贷款明细表时应
按合同号逐笔上报,以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对超过核算年限,按规定不计入损益的
应收利息科目而列入表外科目的,不得冲减营业收入,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银行企业在上报冲减计划时应考虑企业当年的收入情况,不能把收入冲减为负数,未
经税务局批准,不得自行冲减。税务部门对2000年度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
要严格审查核实,对虚报多报的,一经查实。一律不得冲减应税营业额。经批准其冲
减营业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户
二、按企业坏账核销的条件,银行企业的3年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有的已经按
规定报财监办和税务部门批准后作坏账损失处理,企业已作坏账处理的就不能再上报
冲减营业收入,税务部门在审核企业冲减的营业收入计划总额时不能大于2000年底企
业的“应收利息”科目的余额。
三、对报税务部门批准冲销的应收未收利息,凡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应先用
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冲抵,冲抵后坏账准备金有余额的,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冲
抵的和未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原则上5年内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由于情况特殊需
要延长扣除期限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本办法实施后,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
账准备金,但对符合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1、有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在冲减营业收入时已经抵扣了应纳税所得额,但按国税
发[2001]69号文件规定应首先用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冲抵,其会计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
贷:营业费用或其他营业支出
2、坏账准备金冲减营业收入后有余额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会计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
贷:营业费用或其他营业支出
四、对银行企业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仍未收回的,报税务局批准
后可冲减应税营业额,并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银行企业按规定向借款人收
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aa200110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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