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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损失”是否影响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10-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1/2001信息】 某公司于2000年6月份对外销售甲产 品一批,销售收入310万元,账面产成品成本260万元,因核算有误,实际结转 产品销售成本160万元,今年年初申报缴纳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包含了这笔 虚增的利润100万元。目前,该厂面临改制,在对企业存货进行盘点时,发现了这 一问题,为保证账证相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该厂需要对该笔业务调整账务。请 问:(1)该笔业务是否作“存货”损失处理?如作财产损失处理,是否要转出产成 品成本中外购原料部分的进项税额? 该公司由于少结转产品成本,导致账面资产的虚增,同时也虚增了2000年度 的利润总额100万元,实际影响净利润67万元[100-(100×33%)]。 由于是跨年度发现这一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 差错更正》的要求,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然后,将该科目的余 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0 贷:产成品--甲产品 100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00 另外,以述错账只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既不影响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影响进 项税额。因调整账务而冲减的产成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讲的“非正常 损失的产成品”,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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