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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1-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1信息】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   企业借入资金用途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用于购建 固定资产。因此,对借款费用的确认,就是要回答该项借款费用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的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从总的原则上来说,允许借款费用 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资本化,计入资产的成本,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费用 则应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 而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而不是原会计制度中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长 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和相关费用”。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专门借款”这一概念,旨在尽 量缩小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和金额,限制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所谓“专门借款” 是指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并具有标明用途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企业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专门借入的但不是为购建固定资产的款项不属于专门借款,如为制 造产品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可见,这里的“专门借款”具有特定含义,而不是一般意 义上的所有标明“用途”的借款。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将非专门借款(如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 建,其利息等费用不予资本化。原因有三:第一,流动资金借款不符合专门借款的定 义,这种借款不是用来购建固定资产的。第二,流动资金借款种类很多,每项借款利 率也不尽相同,很难区分倒底是哪笔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如果允许其资本化, 则可能会有以较高利率替代较低利率、从而操纵资本化额的现象出现。第三,如果允 许其资本化,则意味着承认将流动资金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这种做法的合法化,而 现行法规是不允许的。   借款费用中的辅助费用与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相比较,具有发生时间和金额 上的不确定性,对它的确认可分别三种情况:第一,一次发生、金额较大的辅助费用, 应于发生时予以资本化;第二,按期发生、金额较大的辅助费用(承诺费),在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辅助费用予以资本化,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之后发生的辅助费用不予资本化,而计全部入当期损益:第三,金额较小的辅助 费用(银行手续费),不予资本化,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期间   (一)开始资本化   当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并且资产支出和借款费用均已经发生,则 该项借款费用方可开始资本化。   1.购建活动已经开始。2.资产支出已经发生。3.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二)暂停资本化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建造由于某些不可预见或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原因发生非正 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应暂停资本化。这里, 存在一个对“非正常中断”的判断问题,如果工程的中断是由于为使所购置或建造的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而发生的中断,则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 继续资本化。   (三)停止资本化   当所购置或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有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 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即从原会计制度的“办理竣工决算”(股份 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为“交付使用”)改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种处理方式, 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着眼于应当停止资本化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具体 形式。当工程实体建造已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完成,或设备试生产结果表明工程能够 正常运转,或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相符,或工程继续支出很少,均表明固定资产已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成,但可独立使用,则应停止可独立使用的 这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反之,如果所购建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 须统一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量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挂钩,即由原来的按 “取得借款金额”计算借款费用,改为按“实际发生在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数”计 算借款费用。   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化额=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上述公式中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支占 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   “资本化率”的计算应考虑借款费用形成的方式。在借款方式下,如果是一笔借 款,则资本化率为该笔借款利率;如果是多笔借款,则资本化率可通过计算加权平均 利率(利息之和/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得到。在债券方式下,如果债券为面值发行, 则资本化率就是债券的票面利率;如果债券为折价或溢价发行(不论发行了一笔还是 多笔债券),均需另行计算资本化率,而不宜直接将债券的票面利率作为资本化率。 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化率=当期利自己之和±当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债券期初账面价值   这样处理,符合资产的成本归属原则、会计配比原则和稳健性原则,坚持了“谁 使用,谁负担”的原则,更加准确地反映出资产支出的实际使用情况,从而避免了企 业会计报表中高估资产价值,虚增利润,影响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 确决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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