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2001释疑:长期负债——长期负债概述
录入时间:2001-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1信息】 一、长期负债的特点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与流动负债
相比,长期负债具有金额大、偿还期限长的特点。长期负债主要因企业长期性的投资
活动而产生,例如,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增加固定资产、对外进行长期投资等。
上述业务的投资回收期较长,所需资金仅仅通过企业正常的经营资金或举借短期债务
往往不能满足,筹措长期资金势在必行。企业筹措长期资金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由
股东投入新的资本(如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二是通过各种形式举借长期债务。两者
相比,举借长期债务有以下特点:
1.举借长期负债不会影响企业原有的股权结构,从而保证原有股东控制企业的
权力不受损害。因为取得借款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决策权限不受债权人的约束,这
就保证了企业所有者控制企业的权力不受损害。如果增加新的投入资本,除非原有股
东按原有投资比例认购新股,否则,他们控制企业的权力就会因新股东的加入而相应
削弱。当然,企业对举借的长期债务款需按规定用途使用;某些长期负债还会附一些
约束条件,如必须有担保、设置偿债基金等。这可能对企业的经营有一定影响。
2.可以增加股东所得的盈余。因为提供长期负债的债权人只能获得按固定利率
计算的利息,不能享受企业的超额利润。如果企业举债经营的息税前利润率高于借款
利率,企业就有利可图。正因为长期负债的资金成本要比发行股票的成本低,比企业
的资金利润率低,所以,举借长期债务是目前企业筹措长期资金的主要手段。不过,
长期负债的利息是长期性的固定开支,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尤其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市场情况逆转,发展不太顺利时,更会成为企业财务上的沉重包袱。此外,长期负债
到期前,企业必需准备偿债用的货币资金,如果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
务,债权人可能通过法律程序迫使企业变卖资产还债,这会危及企业的持续经营。可
见,举借长期债务风险大,企业应进行合理的财务决策,使举债经营的程度与企业的
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相适应。
3.长期负债费用可以作为收益性支出处理,减少企业利润总额,从而使企业少
交所得税。如向股东筹集资金,将来分配的是税后利润,这种支出不能得到税前扣减
的好处。
二、长期负债的计价
同流动负债的计价一样,理论上,长期负债的计价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但在
我国会计实务中,除长期应付债券按公允价值(现值)入账外,其他长期负债一般直
接按负债发生时的实际金额记账。这样做,主要是为了简化核算。此外,现值的计算
须以“复利”为前提,而我国利息的计算一直采取“单利”政策;贴现率的选择也存
在不确定性,这也是我国负债以到期应付金额代替现值记账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其结果虽会高估负债,但它符合重要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实务中不仅仅允许,而且
普遍采用。
三、长期借款费用的处理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
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借款手续费、债券发行费
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从理论上讲,长期借款费用的处理
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二是予以资本化,即将与
购建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作为该项资产历史成本一部分。
(一)我国对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长期借款费用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1.对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即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溢价或
折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应当予
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
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2.对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发生的,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在所购建固定资
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
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3.除专门借款以外安排其他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汇
兑差额和辅助费用,一律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其中,属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
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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