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债务重组”准则下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1-10-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4/2001信息】 A公司欠B公司200000元,后两公
司于2001年7月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并于同月履行完毕,A公司以其产品粮食白酒
3000斤和原自建房屋一幢抵偿该应收款项。该批粮食白酒成本70000元,该
批粮食白酒当月平均销售价格80000元,最高销售价格 90000元。 A公司
已提存货跌价准备5000元。该房屋账面原值50000元,已提折旧20000
元,经评估确认价值为40000元,A公司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B公司对该
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1000元。
问:A公司和B公司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2001年初,国家对“债务重组”会计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根据会计的谨慎
性原则,缩小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将因此而产生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损失仍计
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以物抵债属于销售行为,应计算相应的流转税,并对由
此产生的财产转让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从而导致与税收的差目
进一步增大。
A公司作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一房屋 50000
借:应付账款 200000
存货跌价准备 5000
货:产成品 70000
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应交消费税24000
( 3000x0.5+90000x0.25)
——应交营业税 3623.71
——应交所得税 21046.18
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42730.11
B公司作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119066.6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固定资产 66333.33
坏账准备 1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
解题指导:
1.消费税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
和抵偿债务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
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故本题中粮食白酒的应交消费税应以90000元而不能以80
000元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税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
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其计税依据在无同类工程价格的情况下可按下公式核定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本题中假定成本利润率为5%,并以账面原值为工程成本。同时以评估伙值为计
税依据计算“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3.本题中A公司此项债务重组中的财产转让收益在税法上已确认实现。故应将
相应的所得税按法定税率从资本公积中转入应交所得税。
4.A公司以房屋抵债,若涉及土地增值税,还应对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本题
从略。另对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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