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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务重组”准则下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1-10-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4/2001信息】 A公司欠B公司200000元,后两公 司于2001年7月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并于同月履行完毕,A公司以其产品粮食白酒 3000斤和原自建房屋一幢抵偿该应收款项。该批粮食白酒成本70000元,该 批粮食白酒当月平均销售价格80000元,最高销售价格 90000元。 A公司 已提存货跌价准备5000元。该房屋账面原值50000元,已提折旧20000 元,经评估确认价值为40000元,A公司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B公司对该 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1000元。 问:A公司和B公司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2001年初,国家对“债务重组”会计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根据会计的谨慎 性原则,缩小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将因此而产生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损失仍计 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以物抵债属于销售行为,应计算相应的流转税,并对由 此产生的财产转让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从而导致与税收的差目 进一步增大。 A公司作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一房屋 50000 借:应付账款 200000 存货跌价准备 5000 货:产成品 70000 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应交消费税24000 ( 3000x0.5+90000x0.25) ——应交营业税 3623.71 ——应交所得税 21046.18 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42730.11 B公司作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119066.6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固定资产 66333.33 坏账准备 1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 解题指导: 1.消费税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 和抵偿债务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 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故本题中粮食白酒的应交消费税应以90000元而不能以80 000元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税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 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其计税依据在无同类工程价格的情况下可按下公式核定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本题中假定成本利润率为5%,并以账面原值为工程成本。同时以评估伙值为计 税依据计算“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3.本题中A公司此项债务重组中的财产转让收益在税法上已确认实现。故应将 相应的所得税按法定税率从资本公积中转入应交所得税。 4.A公司以房屋抵债,若涉及土地增值税,还应对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本题 从略。另对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从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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