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2001释疑:存货——存货的计价(1)
录入时间:2001-10-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3/2001信息】 存货计价是指收入存货价值的确定、发出
存货价值的确定以及期末存货价值的确定。
一、存货的入账价值
存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企业存货实际成本的构成依取得方式的不同
而有所不同。
(一)外购存货
在实际工作中,影响外购存货入账价值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买价。
2.附带成本。附带成本是指企业在购入存货过程中和存货在出库以前所需要支
付的各种费用。附带成本的内容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外购存货在入库前所发生的
除价格之外的费用,即购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另一部分是存货在入库后至发出前所
发生的储存保管费用。这些附带成本在理论上均应构成存货的成本,但在会计实务中
缺乏可操作性。一般情况下,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将存货的后一部分附带成本,即储
存保管费用列作期间费用处理,不计入存货成本;而前一部分附带成本,在不同行业
的企业中,具体作法不尽相同:商品流通企业为了提供商品的进货原价,将购入商品
的这些附带费用作为营业费用,列作期间费用处理。其他企业则一般直接计入相关采
购成本,作为存货成本的组成内容。具体来说,购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
一些项目:
(1)运杂费。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不包
括按规定根据运输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2)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3)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主要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
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角废料价值。
3.税金。企业在采购存货时要交纳流转税,对于交纳的流转税是否应该包括在
存货的价格中,目前我国采用了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作为价内税;另一种是作为价
外税。此外,企业从国外采购存货还要交纳关税。所以,正确确定企业采购存货所交
纳的税金是否应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便成为正确核算存货成本的一个重要问题。
(1)价内税。价内税即价格内包含了流转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应计入存货
的成本。如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价外税。价外税主要是增值税,应区别情况处理:
第一,经确认为一般纳税企业的,其采购存货支付的增值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
作为进项税额单独记账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证中注明的进项税额),不计入
采购存货的成本,否则,则应计入所采购存货的成本;
第二,经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其采购存货支付的增值税,无论是否在发
票账单上单独列明,一律计入所采购存货的成本。购入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企业,其采购存货支付的增值税也一律计入所采购存货的成本。
(2)关税:企业从国外采购存货,进口报关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的海关关税,
构成进口货物的成本。
上述第2项和第3项,凡是能够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存货的采购成本;不
能分清的,应当按照存货的买价或重量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存货的采购成本。
(二)自制的存货
企业自制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自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
其他直接费用等该项支出,以及应分摊的间接制造费用。间接制造费用应以合理标准
分配给有关成本对象。
(三)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
委托外单位加工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加工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的
实际成本、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以及应负担的税金。
(四)投资者投入的存货
企业接收投资人投入的存货,应该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五)接收捐赠的存货
企业接收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
有关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
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在此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六)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存货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
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
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原材料的企业,上述确定的实际成本即为计划成本。
(七)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存货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存货是企业取得存货的方式之一,由于这种交易涉及到的
问题很多,又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因此,这种存货取得方式将在后面专门讨论。
(八)盘盈的存货
企业盘盈的存货应该按照相同或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实际成本。
二、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入账之后,会被陆续地耗用或出售,所以,企业存货总是处在不断流入和流
出的流转之中。存货的流转包括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两个方面。在存货会计当中,着
重考虑的是存货的成本流转,而不是实物流转。按照不同的成本流转顺序确定已发出
存货的成本和库存存货的成本是存货会计的任务。这样,就出现了存货成本的流转假
设。采用某种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在期末存货和发出存货之间分配成本,就产生了
不同的存货成本分配方法。下面,就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以采用的发出存货的
计价方法进行介绍:
(一)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又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等。采用这一方法是假设
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
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作为计算各
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
用这种方法所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符合实际情况,期末结存存货成本的计算较
真实,而且可以随时结转成本。但是,采用这种方法要求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存货
项目必须是可以辨别认定的;必须有详细的记录,据以了解每一个别存货或每批存货
项目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因而,实务操作的工作量繁重,困难较大。
个别计价法适用于容易识别、存货品种数量不多、单位成本较高的存货,如房产、
船舶、飞机、重型设备、珠宝、名画等贵重物品;能够分清批次、整批进整批出的存
货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不能互换使用的存货或为特定的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并单独
存放的存货,一般也应采用这种方法。
(二)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假设先收到的存货先售出或先耗用,并根据这种假设的成本流转顺
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进行计价的方法。采用这种计价方法,收入存货时要逐笔登
记每一批存货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发出存货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确定单价,逐
笔登记存货的发出金额和结存金额。先进先出法的具体作法如表4-1所示:
表4-1 存货明细账 单位:元
存货类别: 计量单位:箱
存货编号: 最高存量:
存货名称及规格: 甲最低存量:
××年 凭证
编号 摘要 收 入 发 出 结 存
年 月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期初
1 1 余额 6 300
10 购入 18 60 1080 6 50 300
18 60 1080
11 发出 6 50 300
10 60 600 8 60 480
18 购入 12 70 840 8 60 480
12 70 840
20 发出 8 60 480
8 70 560 4 70 280
23 购入 4 80 320 4 70 280
4 80 320
31 本月发生额 34 2240 32 1940 4 70 280
及月末余额 4 80 320
采用先进先出法,能够随时结转成本,期末存货成本较接近现行的市场价值,企
业不能随意挑选存货成本以调整当期利润。但是,在存货收发业务频繁和单价经常变
动的情况下,企业计价的工作量较大。另外,当物价上涨时,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
反之,会低估企业当期利润。一般而言,经营活动受存货形态影响较大或存货容易腐
败变质的企业可采用“先进先出法。”
(三)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以本月期初结存存货数量和本月全部收入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
本月期初结存存货成本和本月全部收入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价,从而
确定存货发出成本和库存成本的一种方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加权平均单价=(期初结存存货实际成本+本期收入存货实际成本)/(期初结
存存货数量+本期收入存货数量)
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加权平均单价×本期发出存货数量
期末结存存货成本=加权平均单价×期末结存存货数量
如果计算出的加权平均单价不是整数,就要将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为了保持
账面数字之间的平衡关系,可以采用倒挤成本法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即:
期末结存存货成本=加权平均单价×期末结存存货数量
本期发出存货成本=期初结存存货成本+本期收收存货成本-期末结存存货成本
仍以上述甲种存货明细账为例,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其存货成本如下:
甲种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价=(300-1080+840+320)/(6+1
8+12+4)
=63.50(元)
本月发出存货成本=63.50×32=2032(元)
月末库存存货成本=63.50×8=508
采用加权平均法,只在月末一次计算加权平均单价,工作量不大,计算方法较简
单;在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时,对存货成本的分摊较为折中;企业也不能任意挑选存
货成本以调整当期利润。但是,这种方法只有在期末才能计算出加权平均单价,从而
确定发出存货成本和结存存货成本,平时无法从账上提供发出和结存存货的单价和金
额,不利于对存货加强日常管理;而且,期末核算工作量较大。因此,这种方法只适
用于存货品种较少,而且前后收入存货单位成本相差较大的企业采用。一般而言,对
于储存在同一地点、性能形态相同的大量存货,可采用加权平均法。
(四)移动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也称移动加权平均法,它是用本次收入存货成本加原有库存存货成本,
除以本次收入存货数量加原有库存存货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价,并对发出存货
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与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原理基本相同,只是要求
在每次收入存货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单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加权平均单价=(以前结存存货实际成本+本批收入货实际成本)/(以前结存
存货数量+本批收入存货数量)
仍以上述甲种存货明细账为例,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其存货成本如下:
第一批收入存货后的加权平均单价=(300+1080)/(6+18)
=57.50(元)
第一批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57.50×16=920(元)
当时结存的存货实际成本=57.50×8=460(元)
第二批收入存货后的加权平均单价=(460+840)/(8+12)
=65(元)
第二批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65×16=1040(元)
当时结存的存货实际成本=65×4=260(元)
第三批收入存货后的加权平均单价=(260+320)/(4+4)
=72.50(元)
该种存货月末结存8箱,月末存货的实际成本为8×72.50=580元,本
月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合计为1960元。
移动加权平均法的优点在于存货发出时,可以随时转账,便于加强存货的日常管
理;大量核算工作分散在平时进行,减轻了月末工作;而且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以及
发出和结存存货的成本较客观,企业亦不能任意挑选存货成本以调整当期利润。但是,
由于每次收入存货都要重新计算一次加权平均单价,计算工作量较大。储存在同一地
点、性能形态相同的大量存货可采用加权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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