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1-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2001信息】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
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确认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接未来应交的所
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两者差额部分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
准备”科目。但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有以下不妥:
第一、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资产在处置即价值实现时才交纳所得税,收到捐
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其价值并未实现,就不应作所得税处理。尤其是接受无形资产的
捐赠,企业一般持有的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当收到捐赠时,就作所得税的处理,很显
然并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
第二、“递延税款”是企业核算所得税时采用纳税影响法产生的,即税前利润与
应税利润之间因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要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而
在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本身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实现,不存在着时间性差异问题,
人为地作所得税处理,不合理。
第三、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直接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则会增加负债总
额,不能准确地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对企业融资等均有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建议,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在收到时不作应交所得税核算,按确认的
入账价值暂时全额记入“资本公积”,待以后领用、价值摊销完毕或处置时,再核算
其应交所得税,并调整“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账务处理如
下:
1.属于原材料等存贷资产在生产领用时,除按一般原材料领用核算外,还应按
原确认的入账价值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同时,将扣除应交税金后的余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
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如中途不处置,在资产价值摊销完毕时,
按原确认的入账价值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
备”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同时,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
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如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中途出售或转让,除按一般的固定资产出售和无形资产转让的核算外,还应按
原接受捐赠时的入账价值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分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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