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非贷币性交易准则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1-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2001信息】 财政部对199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非货币修交易
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原准则相比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非货币性交易的适用范围
原准则第3条第1款规定:企业“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以取得股权”
的行为不属于非货币性交易,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是由原投资准则加以规范的。而新
修订的投资准则第7条则明确规定: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
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另外,新准则也
删去了原准则的相关条款,并在引言第3条指出:“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
币性交易”,从而明确了新准则适用于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一般非货币性交易,扩大了
非货币性交易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接近了国际会计惯例。
二、交易资产不再分是否待售,交易情形不再分是否同类
原准则将交易资产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从而在会计核算时还应该把握盈
利过程是否完成,交易情况因此又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在
不同的交易情况下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原则又各自不同,规定较为复杂,操作性
也不是很强,给会计实务带来一定困难。而新准则已不再作此两项具体区分,明确指
出:“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
关损益的确认”,这样处理抓住了问题的关键,通过删除并无多少实际意义的分类规
定,使准则显得更为简洁和易于操作。
三、极大限制公允价值的使用
据统计,原准则在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损益计算方面有20多处要用到公
允价值。但公允价值是一个很广义的概念,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在市场经济中是可
以观察到的、由市场价格机制所决定的市场价格。事实上,我国市场经济起步不久,
尚不成熟,公允价值较难取得。此外,公允价值在使用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尤其是
关联企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常常利用公允价值来操纵会计利润。因此,新准则规定,
只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了补价和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两种情况下,才可使用公允
价值。
四、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易于确定
原准则把非货币性交易分为两种情形,在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中,基本原则是换入
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孰低确定,如涉及补价和收益,则再
作相应计算;在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中,基本原则是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
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样,如涉及补价和收益再另行计算。而新准则则明确规定:①企
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
资产的人账价值;②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支付补价方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
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账面价
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新准则下,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比原规定更易于把握和操作。
五、对交易损益的确认更为谨慎
在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出资产发生减值时,原准则要求不论是否涉及补价,都
要计算损失,损失额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如果换出资产已减
值且收到了补价,则需计算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如果换出资产未减值且又收到了补价,
则需计算相应收益。在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公
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一律计入当期损益,如涉及补价,还需另行计算。
总之,在原难则中计算损益之处可谓比比皆是。而在新准则中则基本不再计算损益,
除非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了补价才计算收益,仅此一项而且。可见,新准则对非货
币性交易损益的确认非常谨慎。
六、税费处理简单明了
对于非货币性交易中的税费问题,原准则对增值税、其他税和费用三种情况分别
作了很详尽的规定,这里不一一赘述。而新准则在第5条明确规定,对非货币性交易
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一律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之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除外)。由此可见,新准则对税费处理十分简单明了。
七、调整了收益科目,简化了披露内容
对于非货币性交易中实现的收益,原准则要求将其计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
目,并在利润表中加以反映。但原准则对于这一科目并无具体说明,对其利表中是新
设一项目反映,还是并入某一项目之下亦无明确规定。新准则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
则将该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这样处理,既不新增总
账科目,又有利于利润表的编制。
对于非货币性交易信息的披露、原准则有详细的规定,如企业必须在会计报表附
注中披露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涉及金额、计价基础和实现的相关损益等,而新准则
相应简化了披露项目,只要求企业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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