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材料代扣代缴消费税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1-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2001信息】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
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并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在账务处理时,借记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这样处理不够妥当。理由是,该项税费并非受托方实际负担的税费,只是代扣代
缴。其本意是从源头上防止应交消费税的流失,将其纳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科目来核算,容易夸大受托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领导人的决策。另外,税务机关征
税时,很难将受托方自身应交消费税和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区分开来,容易造成税款流
失。所以,代扣代缴消费税可以通过“其他应交款——代扣代缴消费税”科目来核算。
受托方代扣时,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
交款——代扣代缴消费税”科目。
对于委托方,通常做法是分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①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
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不再交纳消费税,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其成本,
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②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根据规定准予抵扣消费税的,按实
耗扣税法计算应抵扣的消费税额。提货时交纳消费税借记“待摊费用——待扣消费税”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科目,计算应抵扣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
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待摊费用——待扣消费税”科目。该处理方法,不
仅未能从账面上体现金企业已纳的消费税税额,反映不出委托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
此外,将消费税单独核算而不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也违背了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的
性质。
因此,应于收到委托加工材料时,全部记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账务处理时:借
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委托加工存货已交消费税额。若该应税消费
品直接出售,则将消费税记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和“产品销售税
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委托加工存货’域“产成品”科目。
若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应交消费税,借记“产品销
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结转成本时,先核委
托加工材料原账面成本计算结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存货”
或“产成品”科目,再扣除已交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
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
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以此金额冲减销售成本,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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