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2001释疑: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营业收入(1)
录入时间:2001-10-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9/2001信息】 收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收入包括
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狭义的收入仅指营业收入,它是指企
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无论广
义的收入还是狭义的收入,它们都是企业利润的来源,所不同的是营业收入是通过正
常的营业活动而获得的,是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本节只重点讨论营业收入问题,关
于投资收益已在前面的“投资”中论述,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将在本章后面论述。
一、营业收入的分类
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在企业里,主营业务
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内容的划分是相对而言的,不是固定不变的。一项业务收入,对
于一个企业来说是主营业务收入,而对另一个企业来说可能就是其他业务收入。衡量
一项业务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取决于该项业务与企业发展战
略的关系。企业的经营是按业已确定的发展战略运行的,按发展战略的需要而展开经
营的业务,一般说来,一定业务量大,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比例较高,因而就是
主营业务收入;反之,就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以外、
从事附属业务获得的收入。企业将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分别进行核算,目的
是突出企业的发展战略,加强对企业主营业务的管理与考核,促进主营业务的增长。
在不同的行业里,主营业务收入有着不同的内容:
工业性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代制品、代修品、
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商品流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承揽建造合同所取得的工程价款收入;
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营运收入;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客房收入、餐饮收入等。
二、营业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由于营业收入是企业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国家取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
重要源泉,又由于各种企业经营业务的干差万别,因此,怎样确认、何时确认企业的
营业收入是企业和政府等有关利益人共同关心的问题。按《收入准则》、《建造合同
准则》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营业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商品销售收入
1.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
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
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
入。这里的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面向债务人提供
的债务减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购货
方的减让。
3.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
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
发生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调整资产负债
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二)劳务收入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
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
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2.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
收入分别情况确认和计量:
(1)如果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
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
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
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3.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
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两项内容。
1.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予以计量:
(1)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四)建造合同收入
1.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
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按照确定价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
两类。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因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
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
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2.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
的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
加的收入,应当在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并且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予
以确认。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
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企业只有在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根据谈判情况判断),并且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情况下,才能将
因索赔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确认。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
款项。企业应当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
过既定的标准并且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将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确认。
3.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充成止所发生的、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
用支出。包括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相与设计有关的
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
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
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
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
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船舶等制造企
业的销售费用、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和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
有关费用(差旅费、投标费等)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应当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当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
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
的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4.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及费用按以下原则确认和计量:
(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
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①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
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②成本加成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2)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按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
的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同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年度累计
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3)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
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②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4)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5)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
期费用。
5.合同完工进度可以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
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等方法确定。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
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
(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五)房地产开发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原则执行;如果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也可按
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综上所述,不同企业由于所处的行业不同、从事的经济业务不同,其营业收入的
确认方法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企业必须按《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和新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营管理需要,对经营业务合
理地选择营业收入的确认、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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