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收到补价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2001信息】 新《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
定: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
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
账面价值。同时,《企业会计制度》也对收到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所涉及到的会计科
目和分录作了规定,设置“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来记录应确认的
收益。但是,两者都没有提及“应确认的收益”如果是负数时该如何处理,就此作以
下说明:
例:A公司以其持有的对B公司短期股票投资交换C公司的一台车床,在交换日,
A公司持有的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余额为67000元,已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40
00元。
假设1、A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银行存款3500元,短期投资在交换日的公
允价值为70000元。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3500/70000=5%,
小于25%,属于非货币性交易;②收入资产入账价值=(67000-4000)
-(3500/70000)x(67000-4000)=59850(元);应
确认的损益=3500-(3500/70000)x(67000-4000)=
350(元)。③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车床59850元,短期投资跌价
准备4000元,银行存款3500元;贷:短期投资67000元,营业外收入
——非货币性交易收益350元。
假设2、A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银行存款3500元,短期投资在交换日的公
允价值为56000元。显然此种情况下也属于非货币性交易,由此很多会计人员仍
套用假设1的计算处理过程,得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59062.5元,应确认
的损益为-437.5元,则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车床59062.5元,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4000元,银行存款3500元,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性交易
损益(或损失)437.5元;贷:短期投资67000元。
以前会计处理是否合理呢?假设1的会计处理容易理解,但假设是否应该如此处
理呢?如果应该如此处理,为何《制度》没有规定相应科目和分录呢?如果不那样处
理,又该怎么办呢?假设2的会计处理不妥,它缺乏规定依据和理论依据,仅仅是人
们的惯性思维和简单推理的表现。会计准则、制度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之所以只计
算应确认的收益,而不计算应确认的损失,这是建立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
面价值基础上的。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如假设2,则“应确认
的收益”为负(即损失),此时不能再采用上述公式计算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应以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期
末,再按有关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则较为合理。
此时的计算公式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则假设换入资产入账价值=(67000—4000)-3500+0=5
9500(元),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车床59500元,短期投资跌价
准备4000元,银行存款3500元;贷:短期投资6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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