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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1-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2001信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根据约定,可在特 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公司债券。它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同时含有选择权成份,是一种复合型的证券,具有强大的融资优势。 一、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核算的缺陷 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及三个配套文件。实施办法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体现了核准制的要求,二是体现了 市场化和金融创新的原则,三是增强了可操作性。由此可见,可转换公司债券今后将 成为我国企业融资和供投资者选择的常规证券品种,它在企业融资中将起到日益重要 的作用。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筹资的核算,《企业会计制度》第七十四条规定:“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公 司债券进行处理。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 份或资本时,应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可转换公司债券账面价值与可转换股份面值的差 额,减去支付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上述规定采纳了主要成分法的处理方法,即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确认为负债, 而不确认转换权的价值,但这一做法有待商榷。首先,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转换 权利,其票面利率通常要大大低于一般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在同一票面利率下,能以 较高的价格出售,因此产生的利益应作为转换权的经济价值予以确认。其次,由于将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收入全部确认为负债,而不确认转换权的价值,增加了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溢价或减少了债券的折价,使得利润表中的利息费用难以真实地反映发债公 司实际负担的数额。再者,按一般公司债券进行处理,容易使报表使用者误认为该负 债将来一定需要偿付,这显然与事实不符。最后,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附有可分离认股 权证债券两者在经济实质上是相似的,把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作为债务处理,而将附 有可分离认股权证债券分列为负债和权益,这两种做法是互相矛盾的。 二、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核算的改进意见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核算,应借鉴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 中的分割会计法,即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分与权益成分分别确认和计量,一部 分发行收入确认为转换期权,计入资本公积,另一部分发行收入确认为负债。权益与 负债部分的划分方法有两种:①权益部分余值计价法。该方法首先以不具有转换权利 的类似债券的通行市场利率对利息和本金的未来支付额进行贴现,以此确定负债部分 的账面金额,然后从发行收入中减去该金额得出代表转换权利的权益部分的账面金额。 ②比例计价法。该方法首先参考类似期权的公允价值或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直接确定期 权的价值,然后根据类似的不具有转换权的债券确定负债部分的价值,最后再按权益 部分和负债部分确定的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分配发行收入,据以算出各部分的账面金 额。 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对上述两种划分方法均进行了阐述,但 没有具体指明每一种方法的优劣。当权益和负债两部分的价值都可以确定时,按比例 计价法确定账面金额更为准确。但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还不发达,转换期权部分的 价值很难在市场上找到类似参照物,而各种期权定价模型又较复杂,难以在实际中运 用,因此目前应采用权益部分余值计价法为宜。以此为前提,将在下面举例说明主要 成分法与分割会计法的区别。 例如:宏达公司经批准于1999年1月1日发行面值为100000元,年利 率为9%,每半年付息一次的五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规定债券发行两年后可转换为 股份,每1000元面值可转换为该公司普通股50股,股票面值10元。该债券市 场利率为8%,实际发行价格为104055元。如果这些债券不附转换权,宏达公 司将以实际利率10%发行,售价为96139元。 1、在主要成分法下: ①1999年1月1日发行时,由于不确认转换权的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价格总额与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的差额全部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因此,应作如 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104055元;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 券面值)100000元,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溢价)4055元。 ②1999年6月30日支付利息时:借:财务费用4162元(10055× 4%),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溢价)338元;贷:银行存款450 0元。 2.在分割会计法下: ①1999年1月1日发行时,由于不具有转换权利的类似债券的市场价值为9 6139元,因此转换权价值为:104055-96139=7916元,应付债 券折价为:100000-96139=3861元。 ②宏达公司在发行债券时,借:银行存款104055元,应付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债券折价)3861元;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面值) 100000元,资本公积——转换权7916元。 ③1999年6月30日支付利息时,借:财务费用4807元(96139× 5%);贷:银行存款4500元,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折价)30 7元。 由上例可以看出,由于主要成分法不确认转换权的价值,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账 面价值超过票面价值而出现了溢价,相应地,每期确认的利息费用也随之减少。在此 方法下提供的有关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对于决策者而言很容易造成误导。 而在分割会计法下则避免了这一现象的发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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