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统一会计核算中:政府采购资金结算
录入时间:2001-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2001信息】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改革
正与目前成立财政资金收付执行机构——“会计核算中心”所实行的“单一账户、集
中支付、统一核算”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相一致。
基于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与
会计核算中心分署办公、各自运作的现状,如果对频繁的政府采购结算业务再沿用传
统的政府采购资金运行模式,很难保证财政资金及时到位,势必会影响集中统一会计
核算的工作效率。
因此,应对已纳入集中统一会计核算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所规定的项目)中的资金结算,实行政府采购中心凭统一核算单位的采购物品验收合
同而向会计核算中心开具付款通知书的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即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计划
的审批,但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事务;政府采购机关负责管理或组织采购工作,但无
权支付货款的采购资金结算制度。这样,使政府采购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以及预算单
位之间在资金结算环节形成采购、付款、验收三权分离、互相制约的政府采购机制,
从而加强了财政监督职能,实现了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的公平、公正和效率,与此同时
确保了财政资金运用能最大限度地符合公众利益,为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最终建
立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了基础。
上述集中统一会计核算中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必须从政府采购工作的
大局出发,在理顺部门关系,搞好协调配合的基础上,本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的原则,完善各项报批手续,规范结算程序,使每个环节都通过正式的书面凭证进行
衔接,形成责任明确、程序严密的运行机制,以保证通过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账户
顺利实现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最后,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结算办法在
操作性细节方面,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设想。
1.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预算单位购买性支出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规定
的项目时,应事先到政府采购中心领取并填报《政府采购物品申报表》(此表为政府采
购中心和会计核算中心共同设计)。
2.核算单位的报账会计持填好的申报表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政府采购资金落实确
认手续后,持申报表到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采购(如属购买专控物品,还应事先经政府
采购办公室审批)。
3.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已确认资金落实情况的申报表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采购计
划。
4.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下达的采购计划,具体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5.采购结束后,中标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核算单位(物品采购单位)签定采
购合同,并将采购物品运送到核算单位指定地点;核算单位对其所需采购物品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后,在中标供应商所开具的验收证明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6.中标供应商凭验收证明单与采购合同到政府采购中心领取付款通知单(此单为政
府采购中心和会计核算中心共同设计)。供应商再凭付款通知单和物品发票(发票客户
名称应为物品采购的核算单位)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资金结算。
7.会计核算中心凭付款通知单将款项划拨到供应商银行账户,并记相应核算单位
的暂付款账。物品发票由核算单位报账会计从会计核算中心预领,并在本单位经费审
批人签署意见后归还会计核算中心,以便冲销核算单位暂付款账,作经费支出,并增
加核算单位固定资产账。
此外,针对许多采购项目的资金是结合工程进度跨年度安排,采购合同签订后,
应对计划分批到位后的资金,依照上述结算办法按项目进度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分期付
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