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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有什么不同?

录入时间:2001-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2001信息】 (1)成本法和权益法都是按照初始投资 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2)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   成本法:会计处理应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①分得的现金属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投资以后产生的现金股利,应确认为当 期的投资收益;   ②分得的现金属于投资年度以前产生的现金股利,则应冲减投资成本。   权益法:会计处理冲减投资成本。   (3)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   成本法: 不做会计处理。   权益法: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相应地调整(增加或减少)投资的账面 价值。其会计处理视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原因而不同,具体又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因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而使所有者权益增加,投资企业应按所持有表决 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②因被投资企业当年发生净亏损而造成的所有者权益的减少,投资企业应按所持 有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亏损,减少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当期投资 损失。   ③因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接受损赠实物资产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 企业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投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 股权投资准备,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单独核算,待被投资单位将资产评估、接受捐赠实 物资产价值转作损益后,再冲减投资准备。   ④因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拥有 的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分担的份额,调整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 本公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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