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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讲解:资产——投资(2)

录入时间:2001-10-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2/2001信息】 三、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 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是投资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投资的目的主要是 为了获得利益,但什么样的投资利益才能确认为收益,如何确认投资损失,确认多少 投资损益,是投资会计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短期投资损益的确认 短期投资的损益通常随着短期投资的处置而实现。短期投资通常可以取得股利、 利息及处置收益或损失。短期投资取得的股利、利息及处置损益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 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因属于在购买时暂时垫付的资金,是在投资时 所取得的一项债权,因此,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确认 为投资收益。 2.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 现金股利或利息,是否应确认为投资收益,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短期投资持有 期间所获得的除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按实际收 到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理由是:这部分收到的现金股利和利息是持有期间已实现 的利润,应计入当期损益;也有的认为,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除已记入应收项 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理由是:第一,企业本年度购入的短期投资所获得的现金 股利或利息,通常是由被投资单位上年度及以前年度实现损益的分配,属于投资前被 投资单位所产生的损益的分配,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第 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较短,通常在一年内即需变现,只有处置短期投资时发生的损 益,才是该项投资所真正产生的损益;第三,在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内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短期投资成本,在市价低于成本的情 况下,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时,按短期投资新的账面余额(即冲减后的账面余额)作 为新的投资成本进行比较,相应计提跌价准备也小,这与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现金股 利和利息确认收益对损益的影响结果是一致的;第四,从理论上讲,短期投资与其他 投资一样,持有期间已实现的损益和处置时实现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但由于短期 投资通常在1年内变现,为了简化核算而将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冲减短 期投资的成本。因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 息,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期末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时,应以冲减初始 投资成本后的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并据以与市价进行比较。 3.处置短期投资时,在短期投资按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处置 的同时结转已提的跌价准备,确认投资损益的金额,应为所获得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 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短期投资按投资类别或投资总体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下,确认 投资损益的金额,为所获得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如果在处置短期 投资时,当初取得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仍未收回,还应按扣除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息后 的金额确认处置损益。 (二)长期债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长期债权投资损益包括债权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处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等。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按债权面值取得的投资,在债权持有期间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扣除摊销的 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指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 收益。 2.溢价或折价取得的债券投资,在债券持有期间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经调整 溢价或折价以及摊销的取得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指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的金 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3.到期收回或未到期提前处置的债权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包 括账面摊余价值或摊余成本、已计入应收利息但尚未收到的分期付息债券利息、以及 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差额,确认为收回或处置当期的收益或损失。 (三)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损失如何确认,是股权投资会计中的重要问题。长期股权投 资有两种收益观点,由此产生两种损益确认方法: 1.以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收益。这种观点认为,股权投资成本是企业取 得被投资单位股权时的实际支出,一项投资能够获得多少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 分回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当处置某项股权投资时,计算该项投资累积获得的收益是 实际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及处置该项投资时实际收回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的合 计。在这种观点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 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通常可称为成本法,在这种方法下,期末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 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采用这种收益观点确认收益,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 股利的情况。 2.按所持股权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确认收益。这种观点认为,股权 代表股东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利益或损失,当被投资单位产生利润而增加所 有者权益时,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 若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而减少所有者权益时,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 额,确认为投资损失,同时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这种确认损益的方法,通常称为权 益法。在这种方法下,期末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投资成本及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 投资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份额计价。 上述两种收益确认观点,在实际运用中还需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具有的控 制或影响能力而定。在我国,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 %以上股权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意味着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下股权 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5 %及以上股权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规 定,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20%以上股权,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 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股权,或虽拥有20 %或20%以上股权,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什么情况下采用成本法,什么情况下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的 持股比例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投资持股未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不可能控制被投 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但起决定因素的是投资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 位具有控制能力,或是否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当投资企业持股比例达到能 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才采用权益法 核算,否则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可见,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 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的前提。 为什么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长期 股权投资需要采用权益法核算?因为:第一,股权代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 益的要求权,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 投资企业可能左右或能够影响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政策、财务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等, 亦即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提出要求权时,通常可以得到实施。从理论上 讲,如果对被投资单位可以施加重大影响,则其获得投资的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要比 不能施加重大影响要小,控制比重大影响对获得投资的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则更小。 采用权益法核算,能够代表这种权益的实施,并表明投资收益是可实现的。第二,权 益法强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实质,其处理方法更符合权责发生 制原则。因为,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是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时,而不是实 际分配股利时。尽管投资企业没有实际收到股利,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确实是 增加或减少了,按照这一逻辑,当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应该作为投资的部分变现, 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三,权益法所反映的投资收益更客观真实,不易操纵利润。 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利 润的实现情况而要求被投资单位多分或少分利润,为投资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 而权益法则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从理论上讲,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主要差异在于,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 位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两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 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与收付实现制相近, 收益实现符合谨慎原则;而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一个经济个体,虽 然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们是两个法律主体,在损益的确认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 在被投资单位产生损益时,投资企业应相应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作为投资损 益。 在具体确定投资持股比例时,为什么以20%为界限?因为,通常情况下,20% 的持股比例已经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特别在股东分散的情况下,20% 的持股比例在被投资单位中已占有较大股份。但是,20%的持股比例并不是绝对的, 如果两个企业共同投资另一企业,其中一方投资70%,另一方投资30%,在这种 情况下,由于一方持股70%,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而另一方持有30%股份的企 业可能不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对采用成本法或权 益法核算既规定了持股比例,又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了以控制、共同控制或 重大影响作为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界限。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通常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是确定采用 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主要依据。下列情况通常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投 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表决权资本的,则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 制、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 2.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 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不能按照自身的意愿调度 和使用资金。例如,被投资单位在国外,外汇受所在国管制,其外汇汇出受到限制。 成本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第二,核算简便;第 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情况,而且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 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 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 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 东,但并不能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 或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 益,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 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 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胜利。但成本法也有其局限性,表 现为:第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 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第二,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 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 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其控制和影响 力,操纵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配,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其投资收益不能 真正反映应当获得的投资利益。 (二)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加追加 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 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 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 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 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具体处理时,应当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 (1)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我国,当年实现的盈余一般于下年度发放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通常情况下, 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由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 来的,故一般不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如果投资企业投资 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有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则应作为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在具体计算时、如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 实现的净利润情况的,应当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应当确认投资收益和冲 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不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情况 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 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 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在具体运用上述公式时,应注意:如果“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的公式中 前者(即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下同)大于后者 (即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下同),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初始 投资成本;如果前者等于或小于后者,则不需要计算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应分 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另外,按上述公式计算投资企业投资 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较均衡的情况下,计算比较准确;在 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不均衡的情况下,会有一定的误差。 例5:B企业20×1年4月2日购入C公司股份50000股,每股价格 12.12元,另支付相关税费3200元,B企业购入C公司股份占C公司有表决权资 本的3%,并准备长期持有。C公司于20×1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年度的现 金股利,每股0.2元。B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计算初始投资成本 成交价(50000×12.12) 606000 加:税费 3200 初始投资成本 609200 ②购入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609200 贷:银行存款 609200 ③C公司宣告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 10000(50000×0.2)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可 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 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 -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的金额 在具体运用上述公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的公式中,如果前者(即投资后至本年 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下同)大于后者(即投资后至上年末止 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下同),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 额;如果前者等于或小于后者,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 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全部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另外,如果已冲减初始 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应将原已冲减 初始投资成本以后又由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的部分予以转回,并确 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在按上述公式计算时,如果“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公式 中,前者小于后者,应将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恢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 值,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第二,如果被投资单位在年度中间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胜利的,投资企业无法取 得被投资单位投资后至本年末止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当用投资后至本次发 放股利止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 第三,采用成本法时,获得的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累积盈余的分配冲减初姑投 资成本的部分,待被投资单位用以后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弥补时,再恢复原冲减的初始 投资成本,使投资成本仍保持原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冲减 初始投资成本及以后恢复的金额,应在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第四,如果被投资单位当期未分派股利,即使被投资单位以前各期分配的股利小 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也不能按上述公式计算恢复初始投资成本和确认 当期投资收益。 例6:A企业20×1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 期持有。初始投资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20×1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 ×0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假设C公司20×1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 为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00元; 20×1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2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 0000元。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1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②20×1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③20×2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 现金股利400000-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40000 0)×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10%-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 =-1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300000×10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4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00(注) 注:在本例中,由于A企业于20×1年1月1日投资,C公司20×1年度实现 的净利润为400000元,20×2年度分派的20×1年度的现金股利为300 000元,比20×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少100000元,因此,应将分派的20 ×1年度的现金股利中应由A企业享有的部分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20×1年 度分派2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由于A企业20×0年度尚未投资,20×1年度 C公司宣告分派2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了长期股权 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没有确认为投资收益,但20×2年度分派20×1年度现金股 利时,分派的20×1年度现金股利比20×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少100000元, 表明20×0年度分派的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累积未分配的利润100000元已 被以后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因而应将20×0年度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股利金额予以 转回,确认为投资收益。因此,20×2年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为应享有20×1年 度净利润的分配额30000元,与由20×1年度实现净利润弥补了20×1年度 已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处理的现金股利10000元的合计,即40000元。 假设上述C公司于20×2年5月1日分派现金股利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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