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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受国家控制的各个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录入时间:2001-10-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2/2001信息】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第一,在我国, 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数量往往占重要部分,如果将同受国家控 制的企业之间视为关联方,在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时,则所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其拥 有共同的所有者而都成为关联方,从而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第二,在本准则中既然 不需要披露国家控制的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则表明国家与企业之间不作为关联方, 从而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也不应当作为关联方。第三,在实际工作中,国家控制的企 业中的关键管理人员,如同时兼任国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者存在与 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时,由于企业之间受相同人员个人或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的控制,这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可以操纵两个或多个企 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过个人而与另一企业构成的关系,应当视为存在关联方关 系。因此,本准则规定,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 为关联方,而应视实际情况而定。例如,某纺织局下属的两个企业A和B均为纺织局投 资建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和B之间不存在相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则A和B,以及纺织局和A企业、纺织局和B企业均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如 果A企业的董事长的儿子是B企业的董事长,则A和B构成关联方关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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