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与“销售额”比较
录入时间:2001-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1信息】 财政部2001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制
度》对“收入”的确认条件较原会计制度有较大的修改与变动,因此,进一步探讨“
收入”与“销售额”的区别与联系,对正确计算“收入”与“销售额”是十分必要的。
一、核算的目的不同
“收入”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
用权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
业经营的主要目标,收入是利润的来源,通过获得收入补偿为此而发生的支出,以获
得一定的利润。因此“收入”核算的目的是为正确核算企业的利润,使所有者和债权
人能获取有关准确的信息。
“销售额”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是计算增值税销
项税额的依据,销项税额确定后减去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应交增值税。因此“销售
额”核算的目的是正确计算应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
二、核算的依据不同
“收入”的核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根据新会计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销
售商品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
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
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
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上收入确认条件充分体现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和会计确认的谨慎性原则。
对收入存在的风险加以合理估计,在风险实际发生之前化解风险,并加以防范,有利
于保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销售额”核算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中规定,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销售额确定的时间)按销售额结
算的方式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
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
银行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
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
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以上销售额确认的条件,只与销售结算的方式有关,与收入的风险性无关。原因
有二:一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无论收入是否成立,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为
抵扣凭证可在下一环节抵扣;生产该产品时进项税额已抵扣。如果不确认或不及时确
认为销售额,国家税款显然要受到损失或收回税款滞后于抵扣税款。二是对于收入确
认的四个条件原因复杂,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现举一例说明:
假设A企业2001年11月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
结算,该批商品的成本为60000元,增值税发票上售价100000元,增值税
额17000元。A企业在销售时已知B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但
为了减少存货积压,仍将商品销售给予B企业。
在此例中,该批商品已在银行办委托收手续,故纳税义务已发生,但因在货款回
收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因而不能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商品时(2001年11月):
借:发出商品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同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B企业(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002年1月B企业承诺近期还款: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发出商品 60000
2002年2月15日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0000
——B企业(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上述“销售额”的确认是建立在“收入”核算的基础之上。上例销项税额170
00元的确认是建立在拟实现的收入100000元的基础之上。同时,以企业销售
结算的方式为确认销售额的时间。上例销售额100000元的确定时间(即200
1年11月)是按“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
托收手续的当天”。但按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在同时满足
收入确认的四个前提下,以销售结算方式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上例由于2001年
11月、2001年12月都不能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因而不能确认收入,200
2年1月B企业承诺近期付款后,才能确认收入,并按托收承付方式作账务处理。
三、核算的时间不同
由于确定的依据不同,就同一笔销售业务而言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收
入”与“销售额”同时确认;二是“销售额”确认在前,“收入”确认在后;三是“
销售额确认,而“收入”最终没有实现。
假如A企业无其他的经济业务发生,收入及销售额时间区别列表如下:
报表利润/报表所属时间 2001年11月 2001年12月 2002年1月
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 0 0 100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额 100000 0 0
销项税额 17000 0 0
从上表可以看出: 1、若 B企业 2001年 11月可以付款,则“收入”与
“销售额”在 2001年 11月同时确认; 2若 B企业2002年1月承诺近期
付款,则销售额的确认在2001年11月,而收入的确认在2002年五月;3、
若B企业破产,无法还清欠款,销售额的确认在 2001年11月,而收入则永远
不能确认。
四、核算的范围不同
由于收入与销售额核算的依据不同和不断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因而形成核算范
围上的差异,即会计制度规定不作为收入,但按税收法规应作为销售额核算,以下仅
以常见项目举例说明:
1、关于代收款项。新会计制度规定:收入不包括为第三者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而增值税条例规定,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符合条件的代
垫运费除外),这里的价外费用包括为客户代收的款项。
2、关于视同销售。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
用于集体福利、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的除外)由于无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因而企
业不计收入,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3、关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
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
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4、关于销售退回和折让。按税法规定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的
必备条件是:购货方必须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否则收入可调减,而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不能调减。
5、关于销售固定资产。对于不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
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且是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
值的货物)的固定资产的销售,或者虽具备以上条件,但属于小轿车、摩托车、游艇
等消费品,税法规定均应征收增值税。
6、对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
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委托方将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
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无论企业会计如何核
算,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
7、关于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
税劳务(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劳务)。会计核算收入与销售
额的确定往往不一致。
8、关于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既经营应缴纳属增值税的
征收范围的货物与应税劳务,又经营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劳务。会计核算
收入与销售额的确定往往不一致。
9、关于逾期一年的包装物押金。会计核算作为“其他应付款”,而税法规定应
计征增值税。
10、关于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
额,形成收入与销售额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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