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用分摊比例法计算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1信息】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住(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
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采取分摊比例法。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
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准予扣除支出项目的金额,
经纳税调整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计算应缴所得税。计算公式与步骤:(一)分摊
比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二)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账载支出总额
×分摊比例;(三)对税收规定调整标准的支出项目进行税收调整;(四)应纳税所
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现举例说明
分摊比例法的运用。
某事业单位2000年度总收入为36万元,其中:应纳税收入为36万元,免
税收入为15万元。总支出为34万元(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难以划分
清楚),经查,该单位有一笔已收款并已完工的设计收入8万元,仍悬于清算账户未
确认收入,同时,在事业费中列支技术开发费(属上级拨款)3万元,依照税法规定,
对上述收入和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无其他税收调整项目),如何计算该单位企业所
得税?
1、计算分摊比例为:(210000+8000)/(360000+800
0)=65.9%;
2.计算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为:340000×65.9%=22406
0元;
3、调减支出项目金额为40000元
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 290000-224060+30000=95
940元;
5、200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5940×27%=259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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