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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1信息】 甲企业20N年7月接受一单位捐赠,其 中,现金10000元,设备一台,但未从损赠方取得有关该设备价值的凭证,市场 上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为200000元,2001年12月,甲将该设备对外出售, 获价款180000元,该设备账面已累计计提折旧10000元,出售过程中没有 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现分别假定甲企业为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上述业务及涉税事项作出 账务处理。 一、甲为内资企业时 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 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 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 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故内资企业接受捐赠应区分现全资产或非现 金资产作如下会计处理。 (1)接受现金资产捐赠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10000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1.借.固定资产 20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34000      递延税款 66000 2.2001年8-12月对该设备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但根据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受赠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在计算申报企 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 3.2001年12月出售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900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0000 借:递延税款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660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34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34000 二、甲为外商投资企业时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 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 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经企业申请和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法规 定的不同导致其与内资企业对同类业务的会计和涉税处理不同。 (一)接受现金资产捐赠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6700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300 年度终了,若甲实际执行税率为18%,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1500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1500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1.借:固定资产 2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 200000 2.2001年8-12月对该设备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受赠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故与内企所 得税不同,对此不须作纳税调整。 3.2001年12月出售设备时,会计分录同内资企业无区别,只是结转“待 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即可。 同时:借:待转资产价值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66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34000 若企业当年度计税利润为——100000元,则: 借:待转资产价值 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3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67000(t200109041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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