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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的改进

录入时间:2001-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1信息】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 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调整事项及在这期间发现的报 告年度会计差错、以前年度非重大会计差错,以及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 差错,如影响损益,均应通过该科目核算。 例:某企业1999年亏损80万元,进行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2000年 2月发现上年一笔应记入在建工程的利息费用20万元计入了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率 为33%,并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5%计提公益金,该企业应按重大会计差 错进行调整。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①借: 在建工程200000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0元。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0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0元(200000×33%)。③借:以前年度损益 调整134000元(200000-660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34000元。④借:利润 分配--未分配利润20100元[134000×(10%+5%)];贷:盈余公积20100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为负数,则 企业当年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内的税前会计利润进行 弥补,同时企业在未弥补亏损前不得计提盈余公积金。但是按照现行的会计处理,企 业发生涉及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减少以前年度费用的应税会计事项,在调整相关 账户的同时,应调整增加应交所得税,企业发现以上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时,就发 生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则该企业在亏损未弥补前就需要交纳所得税,计提盈余公积, 如上例,企业需缴纳所得税66000元,补提盈余公积20100元。以上会计处理只是根据 该事项是否影响损益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没有考虑发生该会计事项的前期或报告 期该企业的盈亏情况。 对企业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如涉 及损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主要是为了根据配比原则和及时性 原则的要求,正确、及时地提供各方面所需要的会计信息。 为此,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核算提出以下建议:当企业发生涉及以前 年度损益调整的应税事项时,如果是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减少以前年度费用,应 考虑企业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及上年的盈亏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为方便叙述,假设税前 会计利润等于应税所得额):①当企业上年弥补亏损后有盈利,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 规定进行处理;②当企业上年有未弥补亏损时,如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金额大 于亏损额,只按其超过亏损的部分计算调整应交所得税和补提盈余公积;当以前年度 损益调整事项的金额小于上年未弥补亏损时,则不计算调整应交所得税和补提盈余公 积,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余额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 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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