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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科目设置的建议

录入时间:2001-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1信息】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应设置9个三级明细科目,这样既不便于进行具体的账务 处理,也不利于准确、全面地反映应交增值税的情况。另外,如果企业当期增值税进 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会出现借方余额,而按现行处 理办法,资产负债表的“未交税金”项目应直接按“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填列,如 果企业当期有其他应交税金事项,则存在留待下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其他应交 税金相抵减的问题,这将导致企业“未交税金”项目反映数额不真实。 鉴于以上问题,认为有必要单设“应交增值税”一级科目。涉及交纳税金种类较 多的企业,可以考虑按主要税种设置一级科目。对于其他税种,则可以合并设置一个 “应交其他税金”科目。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未交税金”项目的金额可以根据以 上各科目的贷方余额合计填列,也可以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目下按上述科目 分设项目,对企业未交税金的情况进行详细反映。并且,对于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 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其经济实质是企业已支付而留待以后期间进行抵扣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与待摊费用性质相似,故不应作为负债列入“未交税金”项目,而应在流 动资产项目下单设“待扣税金”项目进行反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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