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95)
录入时间:2001-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1信息】 第六节 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在规定的报关期限内向货物进(出)境地海
关申报,经海关对实际货物进行查验后,根据货物的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纳关
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费,填发税款缴纳证。纳税义务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
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并由当地银行解缴中央金库。进口货
物在完税后方可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出口货物完税后方可装船出口。为了方便货主,
经货物收货人申请,海关批准,也可在指运地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货物由进境地
海关作为转关运输货物监管至指运地海关验放。出口货物,可申请由启运地海关办理
申报纳税手续。
二、关税缓纳
缓纳是海关批准纳税义务人将其部分或全部应缴税款的缴纳期限延长的一种制度。
这项关税制度是针对纳税义务人缺乏纳税资金或由于其他原因而造成的缴纳关税困难,
不能在关税缴纳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下实施的。按照中国海关现行规定,关税
缓纳仅适用于关税纳税义务人确有暂时的经济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关税的情况。
根据现行规定,申请缓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于有关货物申报进口前或于申报进口之
日起7日内(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除外),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关税缴
纳计划和由其开户银行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纳税担保函件。经海关审核批准关税
缓纳的义务人,应按海关批准的关税缴纳计划如期缴纳关税,并按月支付10‰的利
息。逾期不缴纳关税即构成关税滞纳,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按关税滞纳的规定征收
滞纳金。
三、关税退还
退还是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
将已缴税款的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关税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规定。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
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
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一)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二)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
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海关应当自受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核定征收税
额少于征税额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规定。根据造成少征关税原因的不
同分为关税的补征和追征。由于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的,称为关税的追征;非因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称为关税的补征。按中国海关现行规定,进出口货
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
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
成的少征或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五、关税滞纳金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
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天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而又未经批准缓税的,
则由海关征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的计算是,自缴纳期限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
征收所欠税款的1‰,其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应纳税款额×1‰×滞纳天数
当税款分期缴清时,则分期计算应纳税款额和滞纳天数。
主要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修订发布。19
92年3月18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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