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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91)

录入时间:2001-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1信息】 第十六章 关 税 法 关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关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关税 的基本规范是国务院1992年3月第二次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关税条例》和1994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税则》。 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国境是一个国家以 边界为界限,全面行使主权的境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关境是指海关征收关税 的领域。一般而言,国境和关境是一致的,商品进出国境也就是进出关境。但是两者 也有不一致的情况,如有些国家在国境内设有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区或出口加工区 时,关境则小于国境;当几个国家组成关税同盟时,成员国之间互相取消关税,对外 实行共同的关税税则,就成员国讲其关境大于国境。 第一节 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 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 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具体包括:外贸进出口公 司;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物品的纳税人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各种运输工具上 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 人;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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