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教材: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录入时间:2001-08-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3/2001信息】 一、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对于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问题,《规范》重申了《会计法》的规定,即:“各单
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
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
督,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单位内部由会计机构、会计
人员实行的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国家经济监督制度和体系的健全与发展,是单位
内部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制度的必要保证;严格的外部监督又是单位内部实行会计监
督的有力支持。
(一)财政机关的监督
财政监督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积累、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对行政事业单位、
部门、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其成果所实行的监督。它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所反映的经
济活动的情况来进行的。加强财政监督,有利于严格财经纪律,保证国家预算、计划
的全面完成,促使各单位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消耗、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也有利于
加强各单位的会计工作管理。
(二)审计机关的监督
政府审计监督,是国务院审计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
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
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
涉。一切属于政府审计范围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
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加强政府的审计监督,有利
于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也有利于各单位会计工作的依法进行。
(三)税务机关的监督
税务监督主要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及影响
纳税的其他工作所实行的监督。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税
收征管工作,一方面促使纳税人依法经营,建立健全有利于正确计算和反映纳税所得
额情况的各项基础工作,推动各单位加强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
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遵纪守法,堵塞各种税收漏洞,纠正和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
保证包括《会计法》、《规范》在内的各项财经法纪的贯彻实施。
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税务监督是政府监督的有效手段,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并
配合财政、审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
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这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责任。在实际工作中,
有的单位为了掩盖违法违纪行为,拒绝检查;有的单位虽不公开拒绝检查监督,但往
往采取种种手段进行阻挠、刁难,制造假象,隐匿有关资料,甚至谎报情况等等。这
些都是违法行为,应该予以纠正。
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规范》第八十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
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
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
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这是关于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问题作出的规定。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和有关部门对单位实施的国家监督,以及由注册会计师承办
的社会审计,构成了会计监督的整体,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为社会经济服务。从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必须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监
督和服务作用。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
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是社会监督中的重要力量。
有关法律如《公司法》等,对需要进行社会审计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1997年4月
财政部发布了《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这些规定,
既是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的法律依据,也是有关单位委托并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
搞好审计工作的法律要求。委托并配合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主要应当由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来完成,因此,这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方面,法律规定应
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及时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另一方面,
要配合注册会计师搞好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更
不能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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