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教材: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录入时间:2001-08-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3/2001信息】 《规范》从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一条对单
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依据、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程序
和要求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规范》第七十七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进行会计监督。”就是说,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监
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尽管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但不能理解为会计监督仅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领导人应当积极支持、
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依据
《规范》第七十四条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作了规定。主要
包括:
1.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如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价格等方面的法
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
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等。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
会计管理制度。
5.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上述内容体现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仅要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还应
当对单位内部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以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
三、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是对会计信息质量实行源头控制的重要环节,是会
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第七十五条在重申《会计法》关于对原始凭证
审核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监督程序和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其基本要求是:
(一)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和监督
《规范》在第七十五条中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
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
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是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
审核监督要求的规定。所谓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表述的事项与实际业务
不符,是一种虚假的凭证;所谓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
济业务相符,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规制度的规定。如一张购货发票所表述的购货
数量与实际购货数量不符,或者发票上的购货单价、金额被涂改,与实际单价、金额
不符,这张购货发票是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如果这张购货发票本身手续齐备,与验货
情况相符,但所购买的货物属于需要经过一定批准手续的商品而未办理批准手续,这
张购货发票就是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规范》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权不予办理。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的是由于记
录错误,有的是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等等。会计人员通过审核监督原始凭证,及
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制止、纠正和揭露经济业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单
位、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并为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打下基础。
(二)对原始凭证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和监督
《规范》在第七十五条中同时规定:“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
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这是对原始凭证准确性、完整性审核监督的具体
要求。作为记帐依据的原始凭证,不仅必须真实、合法,而且必须准确、完整。所谓
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没有准确地表述经济活动真相,或在文字上、数字
记录上发生差错等;所谓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指凭证上的文字说明、有关数字没有
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齐全。这类原始凭证主要是由于填制凭证人员在填写工作上的
差错或疏忽造成的,只要退还经办人员改正记录或补充记录,仍可以作为记帐依据。
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确保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是会计人员的基础工作之
一,也是会计监督的重要环节。大量的会计事务都是从审核原始凭证开始的。对原始
凭证的审核是否认真,直接影响会计核算的质量和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审核原
始凭证,看似简单,但要做好这项工作并不容易,其中包含着很强的技术性、政策性
和责任心。现实工作中存在的大量违法违纪问题,很大一部分都与对原始凭证把关不
严有直接关系,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原始凭证做手脚、谋取非法利益,给国家、集
体或者本单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执行《规范》关于审核监督原始凭证的规定,
需要做许多工作。第一,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经济
业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第二,要总结在审核原始凭证方面的经验,提高判别原始凭
证真实性、合法性的业务水平。第三,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从制度上防范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现象发生。第四,要加强
单位内部的票证管理。
四、对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的监督
《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
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
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
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请求处理。”这是对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监督问题作出的规定。
会计帐簿是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是了解一个
单位全面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依据;而财务报告是反映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书面文件。《会计法》和《规范》都规定,财务报告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
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这表明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之间有着内在的联
系。认真登记会计帐簿和编制财务报告,审核监督帐簿和报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帐簿
记录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全面,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会计监督的内容。
在现实工作中,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环节上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第一,设置多套帐,编制多套报表。即将经济业务按不同的口径和要求登记帐簿,
并相应编制多套内容完全不一样的会计报表,以满足不同方面的要求,如应付财政、
税务部门的检查设一套帐、编一套表,为骗取银行贷款设一套帐、编一套表等。设置
多套帐、编制多套表是伪造、变造会计帐簿、财务报告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第二,帐外设帐。即将正常的经济业务不通过单位统一的会计核算(俗称“大帐”),
也不在正常的单位财务报告中反映,而是通过在单位内部有关部门中另设“小帐”进
行核算,以达到私设“小金库”、搞资金体外循环等非法目的。
第三,不记帐、乱记帐、随意造假帐、假表。这是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的典型表现
之一。在有些单位,由于内部管理混乱、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记帐极不规
范,乱记帐、记错帐、乱编表现象经常发生,有的单位甚至不记帐或者随意造假帐,
造成了核算不实,家底不清。这种现象,不仅削弱了单位内部管理,也给国家和社会
公众利益产生严重影响。
第四,随意毁灭会计帐簿。这种现象与帐外设帐有着密切联系,即待“小帐”的
资金花完之后,好将帐目毁掉,以达到销毁证据、使监督检查部门无法检查的目的。
对于上述违法问题,有的是单位领导指使、会计人员参与进行的,有的是会计人
员虽有抵制但抵制无效,有的属于会计人员知情不举,还有的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造
成的。对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的监督,难度比较大,原因是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往往
是由会计人员经办的。所以,对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的监督,更应当引起会计人员的
高度重视。
编造假帐和财务报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不仅《会计法》、
《规范》有明确规定,其他法律也对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相应规定,如《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
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
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
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
会计帐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看,不管是谁,只要编造假帐和财务报告,就是一种违法甚
至是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
《规范》的要求,认真监督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对弄虚作假行为,应当进行制止和
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主管单位对会
计人员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同时,会计人员不应当也不允许参与
弄虚作假,通同作弊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对财产物资的监督
《规范》第七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
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
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这是对财务物资监督的规定。
帐实、帐款、帐帐相符,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的重要
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帐实不符,帐款不符的问题在许多单位经常发生,造成会计工
作秩序混乱和会计信息失真,除内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外,与单位领导
人和会计人员不重视对财产物资的监督或故意在这方面造成混乱以牟取非法利益有很
大关系。因此,《规范》强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从其业务特点出发,加强对本
单位的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具体要求是:
1.各单位要建立帐簿、实物、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帐帐、帐款、帐实相
符。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各项财物、款项的
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会计人员对帐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发生帐实不符的现象是常见的,
但形成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有的是由于工作上的差错,有的是由于生产技术上或经
营管理上的问题,有的来自自然界的影响,有的是由于违法分子作案引起的。对于出
现帐实不符的问题,会计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有些问题会计人员可
以直接处理,如一些合理的物资损耗等,只要在规定的损耗标准和范围内,会计人员
可以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而对超出会计人员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如因管理不善发生
大量盘盈盘亏等,会计人员无法对这些问题直接作出处理,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人报
告,要求查明原因,作出妥善处理,以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六、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对财务收支的监督,是会计监督的关键内容。由于财务收支是经济活动中违法违
纪问题的焦点,因此对财务收支的监督也是会计监督中难度较大、问题较多、矛盾较
集中的环节。《会计法》第十九条和《规范》第七十九条对财务收支监督问题作了具
体规定。这一规定体现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会计人员肩负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特殊任务,不能等同于一般工作人员,
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
第二,会计人员是单位领导人领导下的管理人员,所进行的会计监督工作必须取
得单位领导人的支持。
第三,对于违法收支,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制止和纠正,但如果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只能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要求单位领导人处理。
第四,单位领导人应当对所作出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对于单位领导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会计人员应予执行,但如果会计人员认
为单位领导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严重违法的,则必须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不能知情
不举。
按照上述思路和《会计法》的要求,《规范》对财务收支监督的规定主要有以下
几个方面: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
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
制止和纠正。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
支,不予办理。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
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
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
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
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另外,《规范》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以及单位制定的预
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实行监督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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