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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工作手册:会计科工作细则(2)

录入时间:2001-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2001信息】 (六)原始凭证 1.登记 (1)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 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 但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的项目,具备记账凭证的条件的,可代替为记账凭证。 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处理难进行时,须参照一般会计的原理、原则、方 法或习惯,在不违背政府法令范围内处理。 (2)去办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债券等出纳的,没有经主管会计人员的盖章, 不得为出纳执行。 主管会计人员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债券及其它各项财物应随时派员盘 点。关于盘点任务,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 会计业务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错误时,随时更正。 2.审核 (1)原始凭证应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形者,当视为不合法: 法令明定为不当支出者; 书据、数字、计算错误的; 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的; 与本公司有关规定抵触的。 (2)支出凭证的审核 1)支付款项应取得受款人的统一发票为原则,但金额在规定数目以下以受款人的 收据即可。 2)对于营利事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营利事业的印章。并 记明以下各项: 该公司或商品名称、地址; 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单价及总价; 交易日期; 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前项原始凭证,若为收据,并须填明该营利事业的统一编号、贴足印花。 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以下各项: 该受款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必要时检送身份证影印本; 支付款项原因,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前项原始凭证如为收据,应贴足印花、并依法代扣捐税。 4)对于其它机构支出的原始凭证,应记明受款机构名称、地址、支付款项事由, 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公司名称、地址。 5)对于本公司内部支出的原始凭证,应依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购进材料、原料和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均应检附验收单(收料单和请购单)。 7)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验所附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和请购单。 8)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或收据均应附具样本或样张。 9)员工出差旅费应依照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报支办法》支给,并填具《出差旅 费报告表》检附有关单据报销。 10)支出凭证单据上应用大写数字书写实付金额,不得涂改或挖补。支出凭证上所 列金额为外币时,应将折合率及折合的人民币总数详细登载。 11)非中文凭证单据,应由经办人员将其内容摘要译成中文,一并附送。 12)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限制的,依各该预算的规定办理。 13)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主管人员及经办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审核及会计主 管核准始为有效。 (3)收入凭证的审核 1)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名项收入均应取得足资证明收入的凭证。 2)成品的销售应以本公司有关规定价格为其审核依据。 3)凡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合同、契约、开票议价的记录,或其他有关书面证 据为其审核依据。 凡属交换资产所得的利益收入,应依交换合同、契约或其他有关的书面证据为其 审核依据。 4)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客户名称、地址; 本公司名称、地址及印章; 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 单价及总价; 其他事项。 5)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视为不合理的凭证: 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者; 书据、数学、计算错误者; 形式未具或手续不全者; 其他与法令规定不合者。 3.范围 凡是用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经法令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条件的,应依其规定。 (七)记账凭证 1.登记 (1)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登记记账凭证的根据。 (2)记账凭证的编制,除整理结算、结账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根据原始 凭证进行。 (3)应该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没有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 由经办人员签报,经其主管各层的核转及主管会计的会签,送与部经理或厂长批准, 才可以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事后如取得原始凭证时并应检附。 (4)记账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均应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 原始凭证的余额,如不以分位为止者,应将分位以下的小数四舍五入记入记账凭 证。 (5)凡由一科目转入其他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 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账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项目记账 凭证转正。但属成本计算科目另有规定处理方法者,不在此限。 (6)现金、票据、证券及财产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 具记账凭证。但有关生产成本已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而直接记入明细分类账者, 须按期分类汇总填具记账凭证。 2.审核 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应更正。 (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制者。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者。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4)会计法规定应行记载事项未记明者。 (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未经其签名盖章者。 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在记账凭证上可不签者。 (6)有记载、抄写、计算错误而未经遵照规定更正者。 (7)其他与法令、公司规章不合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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