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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股利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1信息】 根据《投资》准则规定,成本法下长期股 权投资股利的会计处理,应该把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投资收益于宣布发放股利时确 认;二是投资收益不超过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从表面上看,这两条原则都很容易理 解,但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则会遇到多种不同的情形,这要求我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 析,并给出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文试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1996年4月2日购入乙公司股票50000,占乙公司股份总额的3%。乙公 司于1997年4月25日宣告以3月1日为基准日,分派现金股利每股2.5元,乙公司1996年 度每股盈余2元。   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乙公司1997年4月25日宣告发放的股利实际上是1996年的股利。 股利的发放以1997年3月 1日为准,因而,甲公司应收股利125000元(50000×2.5); 由于甲公司1996年4月初才购买乙公司的股票,因而它只能得到9月的盈利75000元 (50000×2×9/12)。可以看出,甲公司1996年度的应收股利比应得盈余多50000元, 这表明该股票在甲公司购人时含有已实现但尚未分配的盈余(下称“末分配盈余”), 现在乙公司将未分配盈余中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发放。甲公司应将这50000元作为清算 胜利,用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只能确认75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一己公司12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己公司50000      投资收益一乙公司75000   例2、前提同例1,若乙公司1997年4月25日宣布每股现金股利为1.5元,每股盈余 为4元。   甲公司应收股利75000元(50000×1.5),应得盈余150000元(50000×4×9/12 )。应收股利比应得盈余少75000元,所有应收股利都应确认为投资收益,而应得盈余 超过应收股利部分75000元则可理解为乙公司实现了盈利但尚未向投资者分配。在成本 法下,它不需要进行任何会计处理,等到对这部分盈余进行分配时再进行处理。此时 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一乙公司75000    贷:投资收益一己公司75000   例3、1998年4月25日,乙公司宣布分派现金股利每股2元,1997年度每股盈余1元。   根据这一条件,我们知道,甲公司1997年应收股利100000元(5000×2),应得盈 余50000元(50000×1),应收股利比应得盈余多50000元,这同样表示乙公司分配了 未分配盈余。然而,甲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则要视末分配盈余是在购入股票之 前就已存在还是在购入股票后形成的具体情况来定。   (1)假设前提接例1   通过上表可知,甲公司1996年已经存在清算股利50000元,而1996年购人股票后并 不存在未分配盈余。1997年应收股利超过应得盈余部分50000元,只能是属于甲公司购 人股票之前就已存在的末分配盈余,它也应作为清算股利,冲减原投资成本。这样, 清算股利总计为100000元。此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一乙公司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动公司50000      投资收益一乙公司50000   (二)假设前提接例2   通过上表可知,甲公司1996年示分配盈余为75000元,但1997年应收股利超过应得 盈余50000元,这50000元即为乙公司发放了以前年度末分配盈余75000元中的一部分, 此时末分配盈余还有25000元。虽然1997年应收股利超过了应得盈余,但从累积的角度 看,应收股利并没有超过应得盈余,故1997年所有股利都应确认为投资收益。会计分 录为:   借:应收股利一乙公司100000    贷:投资收益一乙公司100000   如果1997年应收股利为150000元,而应得盈余仍为50000元,则应收股利超过应得 盈余100000元。在这100000元中,75000元属于1997年末分配盈余部分,它应被确认为 投资收益;剩余的25000元则为甲公司在购入股票之前就已存在的未分配盈余,它属于 清算股利,用以冲减原投资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一乙公司105000    贷:投资收益一乙公司125000(50000+75000)      长期股权投资一乙公司25000   例4、1998年4月25日,乙公司宣布分派现金股利每股1元,1997年度每股盈余2元。   根据这一条件,甲公司1997年应收股利50000元(50000×1),应得盈余100000元 (50000×2),应收股利比应得盈余少50000元,它应为1997年产生的未分配盈余。但 是,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要视以前年度是否存在累积清算股利或累积未发放股 利的具体情况而定。   假设前提接例1   通过上表可知,甲公司1996年已存在清算股利,即冲减投资成本50000元,但1997 年又产生了未分配盈余。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准则的规定,末分配盈余首先应恢复原 投资成本。在会计处理上,应收股利小于应得盈余的部分应首先冲回1996年度的清算 股利,冲回后仍有剩余的,再作为未发放股利,留待以后年度确认。所以甲公司1997 年度的投资收益应为分派的股利加上冲减上年清算股利的金额。此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一公司50000     长期股权投资一乙公司50000    贷:投资收益一乙公司100000   如果甲公司1997年应收股利为25000元,应得盈余仍为100000,应收股利比应得盈 余少75000元。这表示未分配盈余在冲回所有清算股利50000元之后,还剩余25000元, 它即为至1997年止的累积未分配盈余。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一乙公司25000     长期股权投资一乙公司50000    贷:投资收益一乙公司75000   (二)假设前提接例2   通过上表可知,继1996年度产生未分配盈余75000元之后,1997年度乙公司再次产 生未分配盈余50000元,甲公司1997年度的投资收益以宣布发放的胜利为准,至1997年 止累积末分配盈余达到125000元。此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一乙公司50000    贷:投资收益一乙公司50000   以上情形只是说明了长期股权投资第一年和第二年有关股利的会计处理,第三年 乃至以后年度的股利会计处理,则同样在以前年度累积清算股利或累积未分配盈余的 基础上,分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另外,在实践中可能还会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即企业购入股票后,被投资企业立 即宣布发放股利。如A企业1996年4月 2日购入B企业股份50000股,每股价格12.12元, 另支付相关税费3200元,A企业购入的股本占B企业股份总额的3%并准备长期持有,B 企业于1996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每股0.2元,B企业1995年度每股 盈余0.5元。   A企业购入股票时:投资成本=50000×12.12+3200=6092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B企业609200    贷:银行存款609200   当B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由于A企业是在1996年购人的股份,1995年度并未向B企 业投资,所以A企业1996年收到的股利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应做为清算股利,冲减 投资成本。1996年5月2日A企业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一B企业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一B企业10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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