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处置的递延税款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1信息】 根据《投资》准则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
产对外投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
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部分计入资本公
积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待处置该项投资时,按税法规定
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予以纳税。计入本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仅是出售该股权投资收益应
交的所得税,原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差额应交的所得税从原计入递延
税款的贷方金额中转人应交所得税。那么,递延税款在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处置时,
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笔者现介绍如下:
例:A公司以固定资产对B企业投资,其投资额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18%,A公司的
所得税率为33%。A公司投出资产账面价值75000元(不考虑折旧),资产评估确认价
值为78000元。A公司对B企业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二年后A公司将该投资转让(二年
内公司未再追加投资),如果转让所得价款分别是(1)85000元(2)76000元(3)
73000元(假设二年内未获得任何投资利润),在这三种情形下A公司的会计处理分别
如下:
初始投资时,情形(1)(2)(3)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78000
贷:固定资产75000
资本公积一股权投资准备2010
递延税款990
其中,递延税款=(78000-75000)×33%=990(元)
处置投资时,情形(1)的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8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78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7000
情形(2)(3)的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76000(7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2000(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78000(78000)
同时,情形(1)(2)(3)下: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01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2010
下面,针对该例题中涉及递延税款的会计分录分别情形(1)(2)(3)来讨论。
情形(1):处置投资所得价款85000元,大于投资账面价值78000元,且大于投出
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该投资应交所得税=(8000-75000)×33%=3300(元)
根据会计法规,应计入本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85000一78000)×33%=2310(元)
从递延税款贷方转入的应交所得税为990元。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2310
递延税款9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
期末,“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余额为从“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
备”转入的2010元。
情形(2):处置投资所得价款76000元,小于投资账面价值78000元,而大于投出
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该投资应交所得税=(7000-75000)×33%=330(元)
根据会计法规,本期处置投资收益=76000一78000=-2000(元),即为投资损失,
不用交税,计人本期损益的所得税为0。
原已计人递延税款而不需交纳的所得税为990-330=660(元),应将其随同该项
投资的股权投资准备一同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人”,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9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60
此时,“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余额为2670元,即投资初始时账面金
额2010元与上述转入660元的合计数。
情形(3):处置投资所得价款73000元小于投资账面价值78000元也小于投出非现
金资产账面价值75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73000-75000=-2000(元),不采纳税。根据会
计法规,处置投资收益=73000-78000=-5000,即为处置投资损失,不发生所得税费用。
此时,应将递延税款全部贷方余额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会计分录为:
借:递税税款99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990
此时,“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余额为3300元,即初始投资时的
账面金额2010元与上述转入的990元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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