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减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1信息】 根据财税字[200]第4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内设备抵免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999年7月1日后外资企业
与外国企业凡以货币资金购进费购国内未使用过设备均可享受投资减税的优惠,但不
包括作为注册资本的投入。目前仅对外商投资新增部分试行。鉴于该项减税政策目前
尚无明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出台,结合我国会计准则环境,探讨适合我国的会计处理方
法。
一、递延法与当期承认法介绍
根据抵税总额计入报告收益的方法,可将投资减税的会计处理分为递延法与当期
承认法两种。当期承认法指在新投资开始实施的年度就按全部可抵缴额抵缴所得税费
用。而递延法则规定,在新投资开始后的一定年限内(10年或经济使用年限)逐年分摊
可抵减所得税费用;或在购入资产的当年,抵销全部可抵减所得税额的48%,剩余52%部
分在以后年度内逐年摊销。两种方法对税收的影响并无差异。
例:某公司1995年购进价值12万元的新设备,估计其经济年限为5年,无残值,当
年及后续年度会计收益为2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40%,按税法有关规定可以享受10%的
投资抵税(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投资减税按资产经济使用年限摊销)。相关具体财务处
理及计算过程如下:
1.当期承认法
当年对应付所得税影响额为:l2×10%=1.2万元,即应付所得税减少1.2万元,其
分录如下:
①购入资产时:借:固定资产120000元;贷:银行存款1200000元。
②每年提取折旧:借:制造费用24000元;贷:累计折旧24000元。
③1995年投资减税及所得税借:所得税费用68000元(20万×40%-12万×10%);贷:
应交所得税68000元。
2.递延法
分录①、②同当期承认法。
③投资减税及所得税:借:所得税费用80000元(20万×40%):贷:应交所得税
68000元,递延投资抵减12000元。投资减税分5年摊销:借:递延投资抵减2400元;贷:
所得税费用2400元。
二、对两种方法的评述与建议
两种处理方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所得税费用抵减的分摊方法上。
递延法将投资减税按一定年限(一般是资产的经济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并确认对
利润的影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也避免了因新增拨资而发生盈余的过度波
动。但会计处理涉及年度较长、手续较繁琐,且易为管理层盈余管理提供操作空间。
当期承认法的优劣则正与递延法相反。一方面,将全部可抵税额计入新投资的实
施年度,会计处理较为简便,成本较低;另一方面,选用当期承认法可避免陷入缺乏
相应会计准则规定的尴尬境地。但将全部可抵销部分计入新增投资的当年,不符合权
责发生制的规定,也容易造成报告盈利忽高忽低的局面,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
由于投资减税问题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在会计准则上还缺乏相关内容加以规范。
投资减税的递延法中涉及的所得税差异,既不能用永久性差异加以概括,也不能归入
时间性差异,而只能归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定义的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采用递延
法处理,缺乏相关准则支持。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环境下,应采用当期承认法
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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