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特殊交易形成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录入时间:2001-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1信息】 一、代销
代销是指企业从营销策略上将其商品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代理销售。在商品出售
给顾客之前,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归委托方所有。这里的商品所有权的风险主要
指商品所有者承担该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所有权的报酬主要指商品所有者预
期可获得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受托方在此期间不能对代销商品进行除出售给
第三方以外的任何处置,这就说明委托方还拥有对该商品的实施控制权。代销通常包
括两种形式: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在视同买断情况下,委托方按协议价从受托方收
取一定款项,受托方根据市场需求状况自行制定商品实际售价,受托方的获益是实际
售价与协议金额之间差额。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是指受托方只按代销商品的总数量
等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笔手续费的支付作为企业的营业费用,同时也作为受托方的
提供劳务收入。
对视同买断这种销售方式,收人的确认时点是在受托方将商品卖出并向委托方开
具代销清单,因为此时代销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已由委托方转给受托方,并且也
由受托方最终转移给购买商品的顾客。委托方可以协议价金额来确认收入,而受托方
则以商品实际销售总价款金额确认收入。
例如: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某商品1000件,协议价为5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30
元/件,增值税率17%。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
注明售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乙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
60000 元,增值税为10200元。
甲企业应作分录:
1、甲企业将商品交付乙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2、甲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帐款一一乙企业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30000
3、收到乙企业支付的货款585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应收帐款 乙企业 58500
乙企业应作分录: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50000
贷:代销商品款 50000
2、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702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英税款)
10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50000
借:代销商品款 5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应付帐款--甲企业 58500
3、按合同协议价将货款转项付给企业时,
借:应付帐款--甲企业 5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对收取手续费这种销售方式,收人的确认时点与前者完全相同,也选在受托方将
代销商品销售给第三方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的时候。此时,委托方以商品实际销
售货款金额确认收入。至于手续费的处理,委托方应将其作营业费用核算,受托方应
作为主营业收入来核算。
承上例,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乙企业应按每件50元售给顾客。甲企业按售价10%支
付乙企业手续费,乙企业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X
商品售价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甲企业在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企
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甲企业应作分录:
1、甲企业将X商品交付乙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2、甲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帐款 乙企业 58500
贷:主营业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营业费用 代销手续费 5000
贷:其他末交款 5000
3、收到乙企业支付的货款净额 (58500-5000=53500)。
借:银行存款 53500
其他末交款 5000
贷:应收帐款 乙企业 58500
乙企业应作分录:
1、收到X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50000
贷:代销商品款 50000
2、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帐款 58500
贷:应付帐款 甲企业 5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应付帐款 甲企业 8500
借:代销商品款 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50000
3、偿还甲企业并核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帐款 甲企业 58500
贷:银行存款 53500
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二、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它属于现代
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
大特点的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出
售商品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
从理论上讲,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入确认应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将总
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确认为收入。至于贴现利率的选定,可
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发行公司发行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对证
券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劳务的贴现销价的利率。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
定比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素等。这
就说明,目前普遍使用现值计算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
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例如:某企业1996年7月1日采用分期的收款方式销售日用商品一种,售价1000000
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60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
款日期为当年7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
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2、每年7月1日,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3、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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