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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特殊交易形成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录入时间:2001-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1信息】 一、代销 代销是指企业从营销策略上将其商品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代理销售。在商品出售 给顾客之前,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归委托方所有。这里的商品所有权的风险主要 指商品所有者承担该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所有权的报酬主要指商品所有者预 期可获得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受托方在此期间不能对代销商品进行除出售给 第三方以外的任何处置,这就说明委托方还拥有对该商品的实施控制权。代销通常包 括两种形式: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在视同买断情况下,委托方按协议价从受托方收 取一定款项,受托方根据市场需求状况自行制定商品实际售价,受托方的获益是实际 售价与协议金额之间差额。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是指受托方只按代销商品的总数量 等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笔手续费的支付作为企业的营业费用,同时也作为受托方的 提供劳务收入。 对视同买断这种销售方式,收人的确认时点是在受托方将商品卖出并向委托方开 具代销清单,因为此时代销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已由委托方转给受托方,并且也 由受托方最终转移给购买商品的顾客。委托方可以协议价金额来确认收入,而受托方 则以商品实际销售总价款金额确认收入。 例如: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某商品1000件,协议价为5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30 元/件,增值税率17%。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 注明售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乙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 60000 元,增值税为10200元。 甲企业应作分录: 1、甲企业将商品交付乙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2、甲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帐款一一乙企业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30000 3、收到乙企业支付的货款585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应收帐款 乙企业 58500 乙企业应作分录: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50000 贷:代销商品款 50000 2、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702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英税款) 10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50000 借:代销商品款 5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应付帐款--甲企业 58500 3、按合同协议价将货款转项付给企业时, 借:应付帐款--甲企业 5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对收取手续费这种销售方式,收人的确认时点与前者完全相同,也选在受托方将 代销商品销售给第三方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的时候。此时,委托方以商品实际销 售货款金额确认收入。至于手续费的处理,委托方应将其作营业费用核算,受托方应 作为主营业收入来核算。 承上例,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乙企业应按每件50元售给顾客。甲企业按售价10%支 付乙企业手续费,乙企业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X 商品售价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甲企业在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企 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甲企业应作分录: 1、甲企业将X商品交付乙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2、甲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帐款 乙企业 58500 贷:主营业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营业费用 代销手续费 5000 贷:其他末交款 5000 3、收到乙企业支付的货款净额 (58500-5000=53500)。 借:银行存款 53500  其他末交款 5000 贷:应收帐款 乙企业 58500 乙企业应作分录: 1、收到X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50000 贷:代销商品款 50000 2、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帐款 58500 贷:应付帐款 甲企业 5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应付帐款 甲企业 8500 借:代销商品款 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50000 3、偿还甲企业并核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帐款 甲企业 58500 贷:银行存款 53500 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二、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它属于现代 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 大特点的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出 售商品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 从理论上讲,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入确认应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将总 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确认为收入。至于贴现利率的选定,可 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发行公司发行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对证 券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劳务的贴现销价的利率。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 定比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素等。这 就说明,目前普遍使用现值计算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 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例如:某企业1996年7月1日采用分期的收款方式销售日用商品一种,售价1000000 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60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 款日期为当年7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 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2、每年7月1日,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3、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20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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