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应掌握的额度
录入时间:2001-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1信息】 目前,有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达到其扩充经
营规模、乃至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目的,往往不顾自身的财务状况,盲目对外投资。结
果事与愿违,得不偿失,使自己陷于财务困境。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很
好地把握住对外投资的额度,致使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与主营业务的关系失调,殃及正
常的经营周转。
过度对外投资影响到公司生产经营的事实证明,对外投资额度与企业的财务状况
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假设某公司的部分财务指标:流动资产合计为m,流动负债合
计为n,资产负债率为p,净资产合计为q,对外投资额为X。
如果公司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于流动资金,为了既能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对流
动资金的需求,又有足够的财力应付、偿还到期的短期债务,根据西方国家企业的经
验,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保持在2:1的比例比较适宜。即企业在投出资金后,其
流动比率仍要维持m:n=2:1的比例,这是确保短期偿债能力的一个内在约束条件。如
果对外投资资金是来源于举借的债务(由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无权发行债券,长期借
款与融资租赁业务也较少,为了方便研究起见,在此不考虑长期负债因素),为维持
短期的偿债能力,仍要求流动负债一般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的一半,即n=m/2。
同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必须保持在一个正常的水平上,不能因为对外投资使公
司的负债率过高而加重财务负担,造成周转困难。我们通过资产负债率P=n/(n+q),
倒算出净资产额q=(1/P-1).n。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以不超过其净资
产(剔除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总额的50%对外进行投资。这样,公司
对外投资的额度依法不能超过50%.(1/p-1).n。再将为维持短期偿债能力对对外
投资要求的n=m/2代到上式,得出对外投资最大额度的表达式为:x≤(1/P-1)m/4。
由于在某个投资时点,公司的资产负债率P、流动资产总额m都是固定不变的值,因而,
这个表达式有一个确定的最大值,即表明在一定的公司财务状态下,对外投资的最大
限度。
从这个关于对外投资最大额度的表达式中可以看出,随着公司资产负债率P值的提
高,对外投资额度X会越来越小。当p≥1,公司资不抵债时,(1/P-1)≤0,根本不
能再举债对外投资,即使在资产负债率p小于1时,对外投资的最大额度也只能保持在
(1/P-1)m/4的范围以内。超过这个限度对外投资,就必然要挤占其他环节上的流动
资金,从而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周转。如:当公司在资产负债率为75%的情况下进
行对外投资,根据上面的关系表达式,通过计算得出对外投资的最大限度只能在其流
动资产总额的8.33%以内。因此,公司在作出对外投资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
财务状况,遵循这个一般的、正常的对外投资限度规律,不能不顾实际地一味追加投
资。
当然,实际情况是极其复杂、千差万别的,上面研究的对外投资最大限度也并非
是绝对的。笔者只是在普遍的、正常的经营环境下讨论对外投资的额度问题,目的是
能为对外投资决策提供一个投资限度,使投资数额有度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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