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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中的重组收益不宜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录入时间:2001-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1信息】 一、债务重组的内涵   所谓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偿债困难的情况下,依据有关的法律,通过双 方协商、行政仲裁或法院裁决等形式,使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某些有利于债务人的变 更。常见的方式有:   (1)以资抵债。用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非现金资产甚至劳务 偿债。   (2)债务权益化。让渡股权以抵债。   (3)旧债变新债。更改债务条款,如减少本金或到期值、降低利率、展延期限等。   (4)资产、债务综合重组。利用外部力量与资本市场进行资源、资产和债务的全 方位再配置,使债务在资产重组中得到良性化解。   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缺陷   债务重组作为资金融通的一种手段,可以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解决资金供应紧 张的局面。其实质是通过帮助企业甩包袱来增强其营运能力,以提高其经济效益。然 而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对重组收益处理的规定却不甚符合这样的 要求。   据该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 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债务 转为资产的”,“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 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 务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暂不考虑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损益,则重组收益使企业产生了相应的所得税缴纳 义务,需要以当期流动资金来偿还。在该项收益尚未产生现金流入的情况下,企业只 好挪用生产资金去填补这项硬性债务,从而造成生产资金匮乏,不得不再次举债,使 得资金紧张的局面无法从根本上扭转。   为了说明问题,现以一种重组方式举例如下:   假设甲企业欠乙企业35万元,由于甲企业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 经协商,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以产品20万元偿还债务。根据上述资料,甲企业债务重组 收益15万元,应纳所得税款增加49,500元。若企业无法在近期内腾出该笔款项,只能 动用部分生产资金来缴税,这无疑会抵销这一部分债务重组带来的利益,使其难以在 短期内解除资金周转困难之苦。   三、改进建议   综上所述,建议单设债务重组收益帐户来核算重组收益,若本期重组收益的发生 额较小,可直接确认,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分期确认。这样做有两点好处:(1)这能 缓解并消除企业的债务压力,使其能轻装上阵,集中资金搞再生产,为结算资金的良 性循环打好基础。(2)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由于企业从摆脱过度负债到正常经营要 经历一段时期,债务重组的获益理应由各期分别承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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