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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如果债权 人未作出让步,则按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当债 权人以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时,应按债权的账面余额作为所 接受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例:A企业于1997年1月1日销售给B企业一批原材料,价值200000元(含应收取的 增值税),B企业于1998年6月30日尚未支付货款。由于B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 能支付货款,经与A企业协商,A企业同意B企业以一台设备偿还债务。该项设备的账 面原价275000元,已提折旧25000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5000元则A企业应作如下会 计处理:借:固定资产200000)元;贷:应收账款200000元。 上述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l、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不准确,容易造成资产流失。上例中,该项设备在B企业 的账面净值为250000元(275000一25000),而到了A企业后,其价值变为200000元,这 样就造成资产流失5万元。 2、企业少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如上例,该设备的实际价值为250000元, 而A企业的销售货款为250000元,抵偿债务后,A企业实际多得50000元的收益,应列 入营业外收入,A企业应交所得税16500元(50000 ×33%),而根据现行规定,尽管该 设备实际价值高于企业的销货金额,企业也只按销货金额入账,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 收的流失。 在债权企业接受债务企业的非现金资产作为偿债物,并当作固定资产管理时,该 固定资产既不应以债权企业的销货金额入账,也不能简单地以债务单位的设备账面净 值入账,而应以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价值作为入账金额。当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债权 企业的销货金额时,债权企业按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当资产的评估价 值高于债权企业的销货金额时,债权企业冲减债权后,应将高于债权部分记入营业外 收入,并计算交纳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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