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盈余管理是指当企业有选择会计政策的自
由时,选择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或使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行为。
盈余管理不同于会计造假。会计造假是一种蓄意欺骗行为,而盈余管理则是一种
合法行为。正因如此,盈余管理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已成为世界各大公司财务经理
们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盈余管理问题也成为当代西方尤其是美国实证会计研究
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对盈余管理产生的原因、存在的方式及实施手段作以下探讨。
一、盈余管理产生的原因分析
1、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在企业的一系列契约组合中,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的
契约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希望管理当局能尽心尽力,为股东的财富最大化而
工作。但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并不一致,两者信息不对称,再加上所有者监督
成本高昂,企业必须借助于某种激励机制来使管理当局最大限度地为了股东利益而努
力工作。例如,根据企业盈余数字来确定管理人员报酬的计划契约,就是一种比较有
效的激励方式,其可依据的盈余数字一般就是财务报告中的盈余数字。因此,为了使
自身报酬最大化,管理当局可以通过控制和采用适当的编报方法,便盈余数字更有利
于自己。
2、债务契约的约束条件。在企业和债权人签订借款契约时,债权人为了保护自
己的利益,往往规定了很多限制条件,如不准发放超额股利,营运资金或股东权益不
得低于特定水平等。因为企业违约往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所以当企业觉察到其财务
报告数字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规定的条件时,企业便会对盈余数字进行管理,以便减
少违反债务契约的可能性。这已被诸多实证文章所证实。
3、出于避税的考虑。这是盈余管理最明显的一个动机,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
分离的国家,更是如此。在这个现金为王的时代,节约现金支出就等于增加了企业的
营运资金,这对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和改善财务状况很有帮助。当然在财务会计和税
务会计高度统一的国家,管理当局就需要在节税和报告较好的业绩之间作出权衡。
4、避免巨额政治成本。政治成本是指企业由于政治原因而负担的支出。当企业
的盈利能力较强时,就会受到公众和政府过多的关注。政府就可能会采取征收高额税
收或对企业进行其他管制等。这一点在大企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表现尤为明显。
例如在1990年海湾战争期间,美国汽油价格大涨,各炼油公司利润猛增,为了回避政
府可能采取的非常收入税或按反托拉斯法对公司进行肢解,各炼油公司都采取了程度
不同的减少利润的措施。
5、企业的经营风险。有的企业盈余变化很大,给人以不安全的感觉。由于人的
风险厌恶性,使得这类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缺乏吸引力。而管理当局为了吸引更多的投
资者,让投资者以为企业的业务发展稳健,往往会进行盈余管理,以丰补歉,给人以
收益稳定且稳中有升的感觉。
二、盈余管理的方式及手段
盈余管理的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四种:①巨额冲销。当一个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发
生更替或公司必须报告亏损时,往往会将亏损夸大一些,比如注销资产、将未来的费
用提前预计等。这样做的原因在于把亏损留给前任,以大大提高未来盈利的可能性。
②收益最大化。当经理的报酬随着收益增加而增大时,会采取此措施。③收益最小化。
当企业为了避税目的或是为了减少政治成本时,最好使收益最小化。④收益修匀。这
是最常见的盈余管理方式,经理为了给人以收益稳定的感觉,往往修匀收益。
盈余管理主要是一项会计行为,但其手段并不仅限于会计方法,归纳起来,主要
有以下三种:
1、利用会计准则允许的变通。首先,现行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这就
产生了很多待摊项目和应计项目,企业可以通过提前确认收人和递延确认费用来调高
利润,也可采用相反的方法来调低利润。其次,会计准则存在多种备选方案,管理人
员可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进行选择,如存货可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等,不同方法计算出的会计盈余,是不一样的。
2、利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这是一种非会计的盈余管理方法。比如企
业为了提高报告收益,可以推迟固定资产的购人以减少折旧费用,或在年终时大量赊
销以增加应计收入。这种作法会对收益的真实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不利于报表使
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3、利用关联交易。关联方之间由于存在控制关系,往往不以公平价格进行交易,
这也为盈余管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
交易中表现尤为明显。而且,有时公司通过秘密控制某个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但该公
司在法律形式上并不具备成为其子公司的条件,因而不必纳人合并报表,此时隐蔽性
就更强。
三、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
我国上市公司所处经济环境和美、日等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证券市场建立之初,
就是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日渐滑坡之时,企业盈余状况可想而之。另一方面,与证券市
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制定也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再从股权结构看,我
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十分独特的,国家股股权在总股本中占据绝对优势,股权向国
家股高度集中,却不能上市流通;上市流通部分的股权则极为分散。如此畸形的股权
结构导致一方面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财务信息的动力不足,因为国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
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另一方面,广大公众股股东虽对会计公开的要求十分强
烈,但由于人微言轻,不能对管理当局产生足够的压力。
严峻的经济形势,宽松的法律环境,加上独特的治理结构,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
盈余管理经常伴随着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利润操纵的方法也不局限于上述会计
政策的选择,还包括会计变更、资产重组、资产置换等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方法,
使得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这就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进行
严格的规范,将盈余管理限制在法律法规、会计准则所能容忍的范围之内。
总之,适度的盈余管理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的标志,这说明企业的有关利益
主体会采取合法手段来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从另一个角度看,允许适度盈余管理行
为的存在,则是对有关利益主体的尊重。所以政府在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时,主要
应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契约,而不应一味地打击、强制。两种手段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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