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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 环节征收后,引起了原消费税有关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变化,其会计处理也随之发生变 化。现举例说明金银首饰零售?包括视同零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某市人民银行下属金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并 兼营金银首饰的来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6%, 消费税税率为5%,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0年1月,该企业 发生业务(直接对外销售方式略): 1.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税售价每克160元?,从消 费者手中换回足金旧戒指100克,作价15200元,找回价款800元。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 定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4号)和消费税(财税字[1994] 095号)。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17%?×17%=116.24元; 应纳消费税=800÷?1+17%?×5%=34.19元?。 账务处理为: 借:现金 800 库存商品 152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5883.7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4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4.19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19 2.受托代销金银首饰一批,取得零售收入23400元含税,月末按照协议约 定,从中扣取3000元手续费后,全部交付委托方。 税法规定,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应纳消费税=23400÷?1+17%?×5%=1000?元?; 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11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 3.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2条,收到加工费500元 ?不含税,无同类金项链销售价格。黄金材料成本3000元,当月加工完备并将加 工好的项链交还委托人。 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应由受托方缴纳。计税依据为当期同 类首饰的售价,如无同类售价,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增值税以加工劳务收入为计 税依据?。 应纳消费税=?3000+500÷1-5%?=3684.21?元?。 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3684.21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684.21 4.将金手镯500克(进价每克140元)用于对外馈赠,无同类首饰售价。 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视同销售”计征 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用途记入相应科目。 组成计税价格=500×140×?1+6%?÷?1-5%?= 78105.26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78105?26×17%=13277.89元; 应纳消费税=78105?26×5%=3905.26元?。 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87183.1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277.89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905.26 库存商品 70000 5.销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收入117000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 的包装盒含税收入2340元。 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销售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117000÷?1+17%×5%=5000?元?; 销售包装盒应纳消费税=2340÷?1+17%?×5%=1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000 其他业务支出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00 说明:上述有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除用于馈赠外,其他分录可在月末计提税款 时按列支渠道进行适当合并。(a20010717008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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