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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1-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2001信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房地产市 场的发育完善创造了优越的市场环境,使房地产业如沐春风,得以空前发展。如何规 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显得极为迫 切。   一、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范围   房地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是指“土地及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 即不动产;狭义的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 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 (包括周转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有的在销售之前未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这是一类;另一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 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已签订房地产购销合同的交易是作 为房地产销售,还是作为代建工程呢?答案是不能作为代建工程。因为房地产开发企 业的销售对象是其“生产制造”的房地产,是有实物形态的产品,所提供的是产品而 非劳务。办理竣工验收、办妥移交前签订购销合同甚至收取部分售房款,其性质是预 收货款(或预收定金),这种交易是房地产销售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 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也在“房地产销售收入”核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 出售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不是“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 性,因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房地产销售 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 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 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 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收款、预收效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 工验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这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 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   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有现房供应,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 续后,即可确认收入。理由是:第一,移交手续办妥后,购买方可以持相关单证到有 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产权证书,与所售房地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法定地转移给购货 方,满足条件一。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出售为主要目的而开发房地产的,出售 后不拥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开发项目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与条件二所述 的继续管理权不同,管理主体有差别。第三,目前房地产销售款的支付方式虽多种多 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银行按揭等,有担保和保险措施,但房地产价款的流 入不成问题。第四,房地产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确定,而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 资料和工程预决算资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数据。   三、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妥移交手续前,不论是否签订正式购销合 同,所收到的均为预售房地产款,一律不确认收入,其款项暂记入“预收帐款”科目; 因预收房地产款而交纳的营业税费等暂在“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核算;房 地产开发企业在促销时收到的购房订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开发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竣工决算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购销合同规定将合 格的房地产产品移交给购买方,办妥移交手续后可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借记“预 收帐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房地产企业出售周转房时,先按周转房的摊余价值,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 记“周转房”科目;再按购销合同中双方签订的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 记“经营收入”科目;并结转其销售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 科目。   旧城改造中的回迁房收入,包括拆迁面积内补偿部分和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收入,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收入,借记“预收帐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在办妥移交手续后,先将“开发产品”转入“分 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销售价款或确定当期应收价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开发产品全部销 售成本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确定当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 目,贷记“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如果合同规定按投资额 分配开发产品的,分出去的开发产品不作为经营收入;如果是分享合资开发项目利润 的,对主办企业而言,合资开发的所有开发产品对外出售(包括合资方购买的)均作 为经营收入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无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单位签订合资开发项 目合同,不论合同规定分配开发产品或分享合资开发项目利润,所开发的所有开发产 品对外出售或分配给其他合资各方,均作为主办企业的经营收入核算。房地产开发企 业收到出资各方的资金先作“预收帐款”处理。   房地产是一项价值很高的商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顺利售出房盘、地产,尽快回 收投资,对不同支付方式规定了不同程度的现金折扣。这是与企业理财活动相关的费 用,应作为企业的“财务费用”,不影响房地产销售收入金额的确认。购买方出于种 种原因对已购置的房地产要求退货,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冲减退货当期的“经 营收入”。   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办妥移交手续前收到的销售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只能 作为“预收帐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某些促销方式下达成的交易,比如售后回租、 售后回购方式的房地产销售,必须判断它是真正的销售交易还是融资交易。如果是融 资业务,与销售的房地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保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使已办 妥移交手续,也不能确认收入。又比如购销合同中有销售退货条款的,应分析退货的 可能性,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不能确认收入。在不能确认收入的情况下,若已办妥 移交手续,应借记“开发产品一已售”科目,贷记“开发产品一库存”科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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