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如何对售后租回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2001信息】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租赁交易。其
动机源于承租人(也即资产出售者)对资金的需要。在我国租赁实务中,售后租回业务
占有相当的比重。但现行会计制度并没有对售后租回的核算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各
企业的核算方法差异很大。为此,租赁准则专门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核算作了规定。
首先,承租人和出租人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其次,如果售后
租回交易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
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再次,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
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
比例分摊;最后,承租人和出租人还应对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条款作出专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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