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CPA考试教材导读:《税法》(三)
录入时间:2001-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7/2001信息】 本次导读讲解教材第三章、第四章。
第三章消费税法的难点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判别及其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
是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含
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等内容。考生在重点掌握以上内容的
基础上,了解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等
内容。
第四章营业税法的难点是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重点是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计算依据、起征点;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及税收优惠中的法律优惠等内容。考生
在重点掌握以上内容的基础上,了解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及纳税申报等内容。
第三章 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
人征收的一个税种。目的主要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
本章内容包括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外购已税消费
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兼营不同税率应税
消费品的税务处理、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进出品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纳税义
务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规定。
重点部分是:哪些货物属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和委托
加工情况下征税的办法和如何计算;进出口应税消费品如何交税和退免税的规定。难
点部分是自产自用的情况判断及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联系。特别是自产自用、委
托加工方式下两税的计算,进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何计征或退免消费税和增值税。
一、 纳税人
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
定的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单位”指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
其他单位。
“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统一缴纳
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税目、税率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
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汽车轮胎、小汔车、摩托车等11个税目;有的税目,如:
烟、酒和酒精,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上述11个税目的货物除普遍征收增值税外,还要在出厂环节、进口环节和委托加
工环节再征收一次消费税。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征税。
消费税的税率按产品设计,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性质的税率。其中黄酒、
啤酒按吨规定定额税率;汽车、柴油按升规定定额税率,其他应税产品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的高低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盈利水平而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由于消费税适用两种性质的税率,所以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不同。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
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
息)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
中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远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
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
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开或者当月1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合率的计算办法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 销售数量的确定。
(1)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黄酒、啤酒以吨为单位规定税额,汽油、柴油以升为单
位规定税额。在确定计税数量时要注意与固定税额的单位一致。
准确确定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后,再用上述公式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用外购已
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时,就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为了平衡税收负担,税法规
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
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
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消费品的买价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外购买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但此项规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不适用。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就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
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不再缴纳消费税,只对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
费品销售时,计算缴纳消费税。
如烟厂用烟叶加工成烟丝,再用烟丝连续加工成卷烟。烟丝属于应税消费吕但不
是该烟厂的最终产品,中间移送使用时不纳税,只对最终产品卷烟征税。但烟丝如果
对外销售则需缴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原则。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
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
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上述行为脱离了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过程而进入最终消费环节,如果不纳税就会使
税款流失,出现税负不平的现象。所以应税消费品只要用于其他方面的,都要视用销
售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
计征消费税的价格是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所以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
消费品,凡是用于其他方面,应视同销售纳税时,其销售额的确定原则是:有同类消
费品的,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按组成价格计税。组价公式
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消费税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
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
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的。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
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见国家税务总局
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平均成本利润率不要求考生记忆,如考
题涉及,会作为资料告知。增值税中也涉及到成本利润率,如属于从价定率征税的应
税消费品按《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办。其他货物平均成本利润率按10%计。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掌握有关规定时,首先要求考生准确把握委托加工的含义。委托加工生产方式
就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
除此之外都不能称做委托加工。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料卖给委托方
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
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
制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为了避免应缴税款的流失,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采取了源泉
控制的管理办法。即加工结束委托方提取货物时,由受托方代收缴税款。委手方收回
后直接销售时不再交消费税。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否则要承担税收法
律责任。但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受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又明确规定:纳税人委托
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考生
在掌握一般税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这种特殊规定。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
同类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列
示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
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但不包括随办工费收取的销项税,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收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
税款。委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
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税补交:
组成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委手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手方收回
后直接销售时不财交纳消费税,但如果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
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说法规定已纳税款准予扣除,扣除税额按当
期生产领用数计算。
计算公式是: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
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
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考生掌握这部分内容时,注意与外购已税原材料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理
处联系起来。两种下都有已纳税款的抵扣,而且都是按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但计算
方法不同。要掌握两个计算公式的区别。同样,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确金银首饰
也不适用这一政策。
六、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兼营是指纳税人经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情
况下,应当分别核算不同 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纳税。未分别核
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
用税率。目的是督促企业准确核算纳税,不致使国家财政收入流失。
七、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消费税与增值税同是对货物征收,两者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与价格的关系。
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增值税的价格中不应包括增值税金;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算消
费税的价格中应包括消费税金,关键是价格中是否包括增值税, 如果价格中含有增值
税金时怎么办,这是需要提醒考生特别注意的。
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如含有增值税金时,应换算
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如果消费税纳税人能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一般纳税人,就按17%的
增税率使用上述换算公式计算;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就按6%的征收率使用换算公式。
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一定要注意把握好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时,价格如何
确定。对于同一货物来说,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价格是同一价格,即含消费税不含
增值税的价格。而且凡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均适用17%的增值税率,没有适
用13%税率的。例如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粮食白酒,价款与增值税
款合并收取23.4万元,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和消费税的价款是20万元(23.4÷1.17)。
20万元是粮食白酒按出厂价格计算的销售额,由于价格构成中已包含了消费税金(价
格=成本+消费税金+利润)所以只需从总价款中剔除增值税。
八、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他
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由于消费税采用两种性质的税率,所以适用两种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
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定额税率(固定税额)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给予减免税。
3、与增值税的区别和联系。
增值税的应税货物进口时,同样要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但增值税都适
用比例税率,没有定额税率,所以与消费税不同,不会出现从量定额征收;其次计征
消费税的价格同样不含增值税,组在的计税价格应为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应税消费品进口时,即要征增值税又要征收消费税,应征消费税按上述规定办。应征
增值税为: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如
果进口货物不属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则上述公式中的消费税为零。
九、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应退的消费税额时适用的退税率就是税率表规定的征税率
(额),体现了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同时还要计算应退的增值税,应退增值税皖按
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如果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适用多种税率,应分别核算、申报,
分别按不同税率退税;凡未分别核算,税率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退税。
1、 退(免)消费税的政策规定。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的政策有以下三种情况:
(1)出口免税并退税。
只有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
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时,才能享受又免又退消费税的政策。除此之外,其
他企业出口,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时,一律不适用又免又退的政策,所以,在适用又
免又退的税收政策上,消费税的适用范围小于增值税。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
消费品时,根据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但不予退税。
因为消费税只在生产销售环节对生产单位征收,以后销售环节不再征收,所以生
产环节免税,产品就不负担消费税了,也就无须再退税。而增值税是销售一次征一次
税,如果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出口货物不可能实现零税负,只有退还进项税,才能
使出口货物不含税(规定退税率是国家在特定时期要取的一项财政措施)。这正是两
税在出口退税政策上的一项差别。
(3)出口不免也不退税。
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时,一律不予退(免)税。这一政策规定与
增值税规定相同。
2、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与管理。
适用比例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指外贸单位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的不含增值税金的销售额。
适用定额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已办理退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退货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向其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但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
发生退关退货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消费税。
掌握上述政策规定时,除应熟练掌握消费税的退免规定外,考生还应注意对照值
税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注意两税的区别与联系。
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及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纳税人要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
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
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
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
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
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
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
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
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3、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
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
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需改由总机构汇决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省治区、直辖市)内,
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需改
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地,需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他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十一、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主要区别与联系
这部分内容并不是税法教材中的章节,而是我们通过历年的辅导,认为考生应该
掌握的,特做此归纳,供考生参考。
增值税与消费税都是对货物征收的税种,而且同是在流转环节征收的,两税之间,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的区别和联系有:
1、征收范围不同。
增值税对所有的货物(除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普遍征收而且还对部分劳务征收;
消费税只对11种货物征收。所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远远大于消费税。
2、两税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同一货物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价格是相同
的,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
3、计算方法不同。
消费税额=销售额×消费税或
费税额=销售数量×固定税额
增值税的计算则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即:
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项税-当期进项税
4、纳税环节不同。
消费税在出厂、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除外),而且只交一次。增
值税则卖一次交一次,是多环节征收。
5、纳税人的划分不同。
增值税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则无此划分。
除上述区别联系外,在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税务处理方面,两税还有明显的区
别,请考生认真总结归纳,在此不再重复。
第四章 营业税法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本章内容包括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及免税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几
种经营行为的处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等。
本章重点部分是:哪些行为应征营业税、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算办法、减免项
目、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难点是营业额的确定,即几项主要经营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一、纳税人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九个税目,体现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具体指:交通运输
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
产、销售不动产。
以上经营活动也称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经营上述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
二、税目、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率表规定如下:营业税税目按行业划分,税率采用行业差别比例税
率。税率的高低由不同行业的不同盈利水平确定。其中娱乐业采用幅度比例税率,具
体如何确定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税目体现征税范围。凡是列入税目的都要征收营业税。税目税率要求考生熟练掌
握。
三、免税项目
减免税的规定,是把税法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一项重要措施。营业
税的免税规定有三类:
1、列入“暂行条例”的免税规定
(1、2、3、4、5、6)
2、国务院规定的免税项目
(1、2、3、4、5、6、7、8、9)
3、行业减免政策
(1、2、3、4、5、6、7)
第一类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
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具体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具体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
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
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等业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所称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
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
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均指第一道
门票收入门)。
7、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
务的保费收入、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将士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
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等。
第二类:
国务院规定的九项三个项目:
1、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体增检查此检收
要知道。
2、单位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5、工会疗养院(为其他医疗机构)。
6、纳入预养管理,财政未产有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7、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直接收取的费用。
8、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9、下岗职工从事社会服务收入。
第三类:行业减免,又可归为以下四种情况:
1、 从事国际航运的我国企业从我国大陆运送旅客、货物、邮件的收入,按
4.65%综合率计税;
2、金融保险业中不征营业税的项目(教材中的2、3、4、6条)
3、 电影放映单位的放映票价收入征税后,发行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
税,但收的片租收入应全额征税。
4、个人购买的住房销售,给予减免优惠。(居住超过一年的免税),居住不是
一年的,按买卖差价计税,自建住房征收税。
在掌握上述三大类减免优惠时要注意政策限定条件。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营业税时,营业额的确定是关键。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公式中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
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在掌握营业税的一般计算时,特别注意掌握好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
旅游业等营业额的确定。
1、交通运输业。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运输企业自境内运输旅客
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支付给
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建筑业。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应包
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
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
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金融保险业。
从1995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往来(指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金融
企业联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经营转贷业务的,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
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
业)同样处理。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非金融
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
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其租赁费由设备价款、手续费、利息组成。营业额为租
凭费减去设备价款后的余额,未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属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务,以
租凭费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保险业以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为营业额。
4、旅游业。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
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
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
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
6、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
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7、自建行和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顺序核定营
业额。
8、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
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五、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这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以营业税应应税项目,都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只是适
用的税纺不同。按规定应分别核算,分别按适用的率纳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
率。
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
不得减税、免税。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范围,又涉及营业税的范围,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
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
但是,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
售行为应征增值税,而不征营业税。这一特殊规定应予以重视。
3、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
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纳税;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
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掌握上述税收政策时,注意区别混合混营与兼营,两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是有
差别的。另外,无论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发生了混合经营和兼营行为,如何进行税务
处理,均需由税务机关确定。
混合经营和兼营行为是经常大量发生的,考生应把这项规定作为重点掌握。特别
要注意应纳税额的计算。如果发生了应缴纳营业税的混合经营,计征营业税时,涉及
到的货物销售额应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火车为乘客提供的饮食服务,销售食品时,
向乘客收取的是货物价款和增值税金,应一并与售票营业客计征营业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发生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就应及时纳税,所以,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每个税种
来说都较重要。
根据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
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某些具体项目则分别规定为: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
售不动产,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2)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为自建行为,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
当天。
(4)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
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建筑业按结算办法及结算时间不同,分为:
①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
单位与发名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②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当天。
③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④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
款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
纳税。
税款入库期的规定是: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
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
纳税。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3、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和便于税收征管的原则确定的,具体
规定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
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
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的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
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7)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
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承包或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
缴。
七、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严格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应扣缴而未扣缴或少扣缴税
款的,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起征点的规定
对个人营业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如下: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2、按次征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达到起征点的金额征税,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但仅适用于个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