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CPA考试教材导读:《税法》(二)
录入时间:2001-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7/2001信息】 第二章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征税对象为生产、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
加值。
增值税是重点税种,考生应全面掌握。
重点部分为:
1、应纳税额的计算;
2、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3、出口退税及进口征税;
4、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及专用发票管理。
难点为应税额的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的规定及
“当期”的时间限定;出口退税中有关“免、抵、退”的计算。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哪些经营活动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哪些人应该交纳增值税,这是考生在掌握
重点难点前,必须了解的内容,也是应该掌握的基本知识。
1、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目前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按现行税法规定属于营业
税的征收范围。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掌握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应重点掌握好特
殊项目和特殊行为,特殊行为即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特殊项目特殊行为不能忽略。三种特殊行为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考生应
熟练掌握。
(1)视同销售行为中,使用自产产品虽未直接发生销售,没产生货币资金的流
入,但也要按照销售行为征税,项目的是防止税款的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平衡
自产品和外购产品的税负。所以税法规定下列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时,相关机构不是设在同一县(市)的,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相关机构
设在同一县(市)的,仍在货物最终实现销售时纳税,中间移送时则不交税。
④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其中第④条和第⑦条中不包括购买的货物,是因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收项
目或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时,纳税人就成为购买化物的最终消费者,而且是消费在不
征增值税的项目上。这种情况只关系到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
税),而不是销售问题。而视同是要求计算销项税。
8种视同销售行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大量发生,也是企业处理较混乱的地方,考
生应重点掌握。在掌握这部分内容时,不仅要理解为什么按销售处理要缴纳增值税,
而且要知道如何确定销售额。(见应纳税额的计算)
另外,视同销售不仅要计征增值税还会影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
涉及这个部分内容,请考生注意。
(2)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
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劳务。需要强调的
是,混合销售行为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
为了销售一批货物而做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
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的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
完全不同的。要准确掌握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对混合销售行为是征营业税,还是征增值税,划分的原则是按企业的性质和行为
来确定。即:凡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
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
提供应纳营业税的劳务,征收营业税。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①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并且兼营营业税劳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如果要征增值税,必须是该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
营者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货和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反之,不征增值税,征收
营业税。
②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律
征收增值税。
(3)兼营行为,一种兼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即销售货物又提
供应税劳务。如农村供销社既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
农药等。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
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另一种兼营是指协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
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该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
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
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征收协值税和营业税。
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地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其非
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
关确定。
在掌握混合消费和兼营行为时,注意把握好三个问题:一、什么混合和兼营行为;
二、征什么税;三、如何计算(计算增值税时,进销项税额的要求和一般要求一致)。
2、纳税人。
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中包括承租人和承包人。
如果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我国境
内的代理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为了简化手续,便于征收管理,适应纳税人的管理水平,在确认纳税人的前提下,
又具体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划纳税人。两种纳税人的区别在于:一是般纳税人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进货的专用发票和购进劳务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小规
模纳税销货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使用普遍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
也不得抵扣进项税。二是适用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17%或13%的税率,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三是计税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当
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和管理办法要了解。
(二)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 17%至13%
小规模纳税人 6%至4%
我国增值税采用了基本税率加一档低税率的模式。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
13%。另外,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
和4%的征收率。
适用13%低税率的货物有: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
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其中农产品既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
的农产品 (免征增值税的除外);也包括加工后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
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采矿原矿和选矿及煤炭。
除上述货物适用13%的税率外,其他货物均适用17%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用17%的税率,什么情况下用13%的税率,考生必须熟练
掌握。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节内容是增值税中的重点部分,是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关键。
1、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向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额是按下含税价款计算
的货款,所以不包括销项税额。如果是含税价款应换算成不含税价款。(价外费的内
容见税法教材,凡属价外费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在掌握销售额的确定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七种特殊情况: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时,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折扣
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掌握折扣销售
方式时,还要注意它和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区别。销售折扣是企业的融资行为,国
家不能为企业的融资行为而承担责任少征税,所以在销售折扣方式下应全额计税,折
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销售折让是因为品种、质量问题而减少了销售额,因此应
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不能扣减原销售额。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销售额中不能抵减收购额。
(3)还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
出。
(4)以物易销售方式下,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购货额
计算进项税。
(5)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的处理。包装物的租金属于价外费,应并入销售
额计算销项税;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
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逾期”是以一年
为期限,即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按不含税
价并入销售额征税。适用的税率则为被包装物品适用的税率。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
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其他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列入固定资产目录,
确已使用过,售价不超过原值的,销售时不征税。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均按6%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视同销售的货物,销售额按下列顺
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如果当月没有同类货物,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期没有同类货物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
本利润率)。
如果该货物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时,上述公式中还应加消费税金,即: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金
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执行。
如果该货物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成本利润率按10%计算。
正确确定销售额后,按下面的公式计算销项税额并由买方支付: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
以上七种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是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考生要特别
注意熟练掌握。
2、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所以销售方
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要注意进
项税的抵扣,这是正确计算增值税的另一个关键问题。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有两大类:一是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
二是从海关取得的完税赁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掌握这两大类的前提下,要特别注
意有专用发票但不允许扣除的进项税和无专用发票,又允许扣除进项税的特殊规定。
这是掌握进项税扣除的重点,也是增值税中的重点和难点。
(1)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2) 无论买方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七种情况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①购进固定资产(指从国内外购进的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劳务。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⑦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
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固定资是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以及单位价值在
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物品。这里讲的固
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非应税项目是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的劳务服务项目和转让无形资产、销
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再建工程。
免税项目是指:农业生产者(包括生产单位)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避孕药品
和用具;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
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
易所需进口的设备(1996年4月1日起取消此项进口免税);残疾人直接进口供残疾人
专用的物品;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游艇、摩托车、汽车除外);残疾人专用
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
销茶。
(3) 无专用发票但可以抵扣进项税。
即使买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三种情况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①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
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计算公式是:
进项税=买价×扣除率(10%)
考生在掌握这部分内容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四个要点:一是“免税农产品”是
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二是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
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三是计算公式中的买价是指税务
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的价款,其中包括农业特产税,但不包括增值税。因为卖
我征增值税所以收购方支付的买价中增值税为零。四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
也允许买方按10%抵扣进项税额的理解。
②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注意把握以下两个要点:一是运费必须是纳税人承担的,运输发票是开给纳税人
的。
二是按7%计算抵扣额的运费中仅指“运费”,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
保险费等各项杂费。但应包括随同运输发生支付的建设基金。三是作为抵扣凭证的单
据必须是运输部门专门使用的运输发票。四是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以及购销免
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不能按7%抵扣进项税。
③经营废旧物资,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把握以下两个要点:一是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进
项税);二是必须是专门经营废旧物资收购工作的纳税人。
掌握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计算后,利用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的增值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正确运用上述公式还要特别注意“当期”的时间限定。这是增值税的重点,也是
难点。考生应特别注意。
3、“当期”的时间限定。
“当期”是指纳税期限。如果税务局给纳税人核定一个月交一次增值税,纳税期
限即为一个月,“当期”则指一个月内。具体规定如下:
(1)销项税“当期”的时间限定。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货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
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
当天。
③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第③至第⑧项的,为货物移送当天。
(2)进项税“当期”的时间限定。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 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
物已经验
收入库后,才能申报纸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
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②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
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
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或分期付款,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的,其
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的
货物,则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低扣进项税额的时限;申报抵扣时,应
提供投资、捐赠、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③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日常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为了迟交税或当期少交税的目的,往往隐瞒当期实现的
销售行为少计销售额或滞后计账;把当期不该抵扣的进项税抵扣掉,达到少交税或不
交税的目的,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特别是进项税提前抵扣的情况经常发生。按税法
规定,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如果提前抵扣,违反了上述规定时,按偷税论处,税务
机关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
物是否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4、应纳增值税计算中的几种特殊情况。
(1)当期不足抵扣的进项税结转下期抵扣。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时,增值税为负值,说明当期进项税扣不尽,可结
转下期继续抵扣。
(2)已经抵扣了选项税额的货物或劳务,如果改变用途,用于不准抵扣进项税
的项上,应进行调整。我们执行的购进扣税法,所以才会有这种情况。
发生上述情况后,应将此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进项税成本计算时按实际成本。“实际成本”不是指原进价,而指挪用货物
月份的实际成本,即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的有关费用。适用的税率是指征税时
适用的税率。“当期”是指改变用途的时间。
(3)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在购销活动中,因为产品的规格、质量等问题,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情况
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掌握销货方和购货方如何调整销项税和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
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
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注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使用和管理”第八项结
合复习。
企业在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额时,没有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
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减少纳税,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都将被认定是偷税行为,
并按偷税予以处罚。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上述所讲的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售货时只能开具普通发货票。购货时无论取
得何种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而是采用简易计算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如果有价外费用发生,也应一并计入销售额中。
对销售额的要求完全与一般纳税人一样。
5、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1994年新开征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是含税价格,则需要换
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计征销项税。换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伴随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价外费用,在计算销项税时,要先进行价税分离后再计税。
境外考生应了解大陆的发票情况,增值税专用发货票体现了价税分离,“金额”
栏填写的数额就是按不含税价格计算的销售额,普通发货票记载的数额是含税的销售
收入,即价税合计数。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目前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为四档:17%、15%、13%、5%具体退税率不要大家
记,而且还不断会调整。主要掌握出口退税的计算。
2、出口退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重点掌握以下办法:
(1)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①首先计算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将其计入产品成本。
因为退税率并不等于增值税的实际税率,因此,会出现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这
个差额即为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计算公式是: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
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当期(指一个季度内)的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
计入产品成本。
②计算当期内销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和出口货物的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
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若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应交税,无退税问题。如果为负数说明当期还有未抵扣完
的进项税额,且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应予退税,计算应退
税额的公式是:
①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退税额=未抵扣完的当期进项税额
②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但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时,
不予办理退税,当期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使用上述公式时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当期”均指一个季度。计算抵、免税要以一个季度内的有关数据为准进行
核算。
二是要注意出口额的大小,在兼营内销和出口的情况下,出口额小于当期全部销
售额50%的,不能计算退税。所以不能忽略50%这个重要界限。
三是要严格把握选用范围。不适用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采用先征后退的
办法计算。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办法;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适用上述计算公式的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
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公式中“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是指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
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金额。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
平均价核算的企业,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使用上述公式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做到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能单独
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果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
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再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征税机关凭该批
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退税证明办理内销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特准退(免)税货物出口时,按6%或3%
计算退税。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特准退免税货物(指抽纱等12项货物)出口时,
因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为含税价,因此,要换算成不含税价计算退税额。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6%)×退税率
3、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在掌握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和须提供凭证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委托代理出口
1995年7月1日以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由原来在受托办理退(免)税,改
为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委托方申请办理退(免)税时,须提供“代理出口
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还要提供“销售账”。
(2)来料加工进出口的管理。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持有关资料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加工货物
完工出口时,凭有关资料办理核销手续,出口时免税,无退税问题。逾期未核销的,
予以补税和处罚。
(3)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出口管理。
与“来料加工”方式不同之处是:进料加工方式下,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是减
税而不是免税,因此,对出口企业来说,发生了进项税。出口企业将购进的原材料等
转售给加工企业时,发生了销项税,抵扣了进项税后,其差额为应纳增值税。这部分
增值税暂不入库,待加工后的货物出口时,抵减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的实征增
值税税款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
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4)退关退货的税务管理。
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
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
(5)对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
①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②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的出口退税办法后,国内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
外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报关购进的货物、不予退税。
③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签发出
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做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
关不得签发出口税专用报关单。
……
总之,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只有在实际离境后才能按有关规定办理出
口退税。
(6)违章处罚。
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
下罚款:
①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②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账簿票证的。
③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另外,对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
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令其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
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税法还对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手法骗取退税的,企业骗的退税数额较大
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发票或其他假退税
凭证,都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详细内容见教材)。
(五)进口货物征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出口后又
转销国内的,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损赠的货物,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
其他用途等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与内销货物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不能抵
扣任何税额,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如果进口货物不属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公式中的消费税为“零”。
公式中的“税率”指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17%和13%。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增
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生,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
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
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
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第(3)项至第(8)项行为为货物移送
的当天。
以上内容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结合起来复习。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自海关填写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
款。
3、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不同。
固定业户在机构所在地纳税。总分机构不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申
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因定业户到外县(市)销
货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上述证明的应在销售地纳税,未在销售地纳税的,在机构
所在地补交税款。
非固定业户应在销售地纳税,未在销售地纳税的,要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交。
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货方正确计算销项税购货方正确进行税款抵扣的重要凭证,
正确使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重要。教材中本节内容要求考生全面了解,其中重
点掌握:
1、专用发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等。必须向购买方开
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7)向小规模纳税入销售应税项目。
(8)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
等。
(9)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
设备。
2、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
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
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
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也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
3、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已开具专用发票的
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已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
计入销售额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命税论处。
4、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除购进免税农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未用发票不符合上述2项中的要求的。
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发现专用发票有(1)、(2)、(3)中之一的,要扣减
发现期间的进项税。
5、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这部分内容是重点,考生不仅要掌握购销双方税额的调整,还要熟练掌握票证的
处理。虽然曾出过此项内容的考题,仍请考生注意不要忽视。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
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
联主动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
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做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
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期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
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
票记账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据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未收到
购买方退还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
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
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
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
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作为销售
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3)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
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6、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
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果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
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丢失发票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由税
务机关统一专(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2)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
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
定》处以刑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