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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7/2001信息】 分期收款销售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 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 期较长,有的是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因此,分期收款销售 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 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 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在每期销售实现时,应按本期应收的货款 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 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 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法规依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通知:第5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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