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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CPA考试教材导读:《税 法》(一)

录入时间:2001-06-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7/2001信息】 先讲一点《税法》的“考经”   今年CPA考试有关《税法》的教材基本没有变化,仍然是十八章,共552页,43万 5千字。与去年的教材比,有两个地方作了改动:一是在第四章“营业税”的第五节 “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中:增加了一段,即“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划 分”,有关这方面的内容,从原来的三个方面增加为四个方面。增加的这部分,是考 生应当熟悉掌握的。二是在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中,从原来的八节,增加为九节。 即,在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之后,增加了“企业股权投资与合并分立的税务处 理”一节,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2、企业合并的税务 处理;3、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这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6月21日发布了“关 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作 了一些新的明确规定,今年的教材中补充的内容就是新规定中的一些内容。肯定这是 命题的重点。   如何才能顺利地通过《税法》的考试?根据这些年《税法》命题内容分析来看, 如同其他各科一样,总的共同点是:面广。一是知识面广,几乎涵盖税法相关专业知 识的全部内容;二是命题中考核内容面广,覆盖率按章算是100%,只是有所侧重。 重点章节的计算综合题所占比重较大,同时其在客观性试题中的综合性增强,计算量 增大;非重点章节在主观性试题中的内容含量增大,致使整个卷面内容含量大,考核 的标准年年在提高,应试难度年年在加大。今年由于教材变化不大,估计题目的难度 会比往年相应地加大。      在历年试题中,按命题比重顺序分析,从税种来说,比重最大的是增值税,其次 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还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普遍涉及的 大税种命题所占比重历年均达到50%以上。从主、客观题的比重来看,客观题的比重 逐年加大,主观题比重逐年减少。考生必须注意这个特点,正因为客观题分数比重加 大,因此 近年来客观题的难度和综合性在增强,计算难度也随之加大。客观题的得 分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从2000年的《税法》考试结果来看,比任何一年都“惨”!往年在五门中,《税 法》的合格率经常是最高的,有的年份达到30%多;而2000年《税法》考试成绩最差, 几乎没有达到两位数的百分比。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思考。一是2000年《税法》的命题 指导思想变了,二是整体题量加大了,许多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做不完题。关于命题 指导思路的变化,2000年《税法》命题的最大特点就是“税法与财务会计紧密结合”, 属于“财会税结合”的“三栖”题目占了总题量的50~60%。这一命题思路的重大改变, 引起了一大批考生做题时的思绪混乱。对于一些没有学过财务会计专业的考生来说, 简直是考“朦”了;对于只能熟背税法条文的考生,也只好“择机而做”;“惨”就 “惨”在这里。今年会怎样呢?估计会有一个改变,再倒回到原来的思路上去,《税 法》就是“考税”,不是“考会”,要有会计的内容也要作为已知条件在命题说明白。 考生当然拥护这一点,从公理来说也应当这样做,否则,还分科考试干嘛!“考税” 变成“考会”,那肯定是《税法》的命题老师把题目出偏了!当然“命题权”还是在 命题老师手中,他说了算,我们说了不算,只能是造造舆论罢了!我们只负责辅导 《税法》,没法辅导《会计》!   从教材内容看,今年对《税法》的考生最为有利,因为其内容变化与其他四门学 科比相对最小。还有一点,在最近的人大常委会上刚刚通过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 并从5月1日起执行。由于改动太多,据统计有八十多处,无法按一条一条来说改了哪 些,只好一揽子通过,重新全文公布《税收征收管理法》。按照CPA考试委员会规定 的命题原则:凡在教材公布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一律不考;凡新法规与旧规定有 矛盾的,一律不出题,以免误导考生。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往往是每年综合题的主 要内容,今年怎么办?如果综合题恰恰是改动的地方,是按老规定还是按新规定答? 如果有这样的题,最后只能是这样的评分标准:无论按新的、老的规定答,都对,都 给分!不给分就“状告考试委员会”!所以,放心,不会出这样的题目!   因为去年《税法》考得不太好,所以多说了些有利条件方面的话,鼓鼓气,不等 于今年你一定能过。能过不能过的关键还在于自己的刻苦努力。在复习中千万不能因 此而轻“敌”,要从自身实际出发,了解教材的内容结构,选定适宜的复习方法。做 到把握重点,兼顾一般,全面掌握。同时应当注意“一种顷向掩盖另一种顷向”,只 顾抓重点、难点而丢掉全面复习,或者毫无头绪地的把时间、精力平均分配。既要分 清主次,又要有所侧重;既要抓住重点,又不要放过每一个“得分点”,这样就能无 往而不胜。   《税法》的“考经”就说这些,下面就教材的具体内容开讲。   第一章 税法概论   这一章如同其他各门学科一样,是“开头的话”,不是考试的重点,不会有多少 题目可出。但却是整个教材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整个《税法》的基础。学习这章 内容时,重在理解,为以后各章打下基础。也会有一点客观题。全章分为六节,其中 第五节“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那几个“性”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没有 什么可说的。看看就算了,讲讲其他的四项内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用于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总称。它规定 税收征纳双方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及税收管理程序,是税收征纳行为的规则。   税收是国家所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从征收形式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 和固定性的特征。这是税收与其他财务收入形式相比所具备的特性,也是任何国家税 收所共有的特性。   税收与税法紧密联系、密不可分,但两者又有区别。税法体现的是国家与一切纳 税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税法与税收相互依赖, 不可分割。   我国的税法由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环节、纳 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组成。考生要注意纳税人和权利主体的关系。权利主 体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承担者,税法的权利主体是由征税方和纳税方组成,征税一方是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利的各级税务机关,另一方面是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 其他组织。纳税人只是权利主体之一,不是权利主体的全部。   二、税收法律关系   复习时应重点掌握税收法律关系构成。   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保障;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   税法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权利主体、客体的法律关系内容 三个方面组成。   权利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法要素中的主体。一 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 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主体双方法律 地位平等,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为主体双方还具有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所以不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即税法构成要素中的征税对象。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如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指“财产”,所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生产经营和其他所 得”。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也是税法的灵魂。征税一方的权利是:依法征税、进行税 务检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进行纳税宣传、咨询和辅导,把征收的 税款及时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纳税人的权利是:有多缴 税的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权、申请复议的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 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请 注意,新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在这方面有较大的修改。   三、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税法的法律级次是本章复习的重点。   我国的税法是由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一个统一法律体系,分别由不同部 门制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要在宪法的指导下制定,不能违背国家宪法。税 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制定。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 权力;第二个级次是税收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但不得与宪法、税收法律相抵触,否 则无效;按照人大授权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税收法规效力,但只在地方适用; 第三个级次是税收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在个国统一适用。主管部 门具体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不得与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政府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权的前提下,也可制定地方税收规章,只在本地 区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授予权的,地方政府无权自定税收规章,越权者一律无 效。   四、现行税法体系   现行税法体系由23个税种和征管法组成。23个税种中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有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等18个税种,统称工商税收;由海关负责征收的有关税;由财政机关征收的有农 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目前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的四种税已划归税务部 门负责征收。   五、税收管理体制   这部分应当按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来讲,因为没有仔细对照,只能讲讲基本 原理。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间划分税权的一项制度。税收管理权限具体指税 种立法权、法律法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税目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 和减免权等。可概括划分为两大类:一是立法权;二是执法权。   1、 产法权的划分   中央的权限: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全国统一的地方税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分别由全国人代会、人大常委会用其授权国务院行使。   地方的权限:屠宰税、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地方有停征、开征权。分别由省人 大及人大常委会行使或授权地方政府行使。   地方立法权不能层层下放。   2、 执法权限划分   中央税、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归地方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 构划入地方金库。   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税种征收的具体划分见教材的20至21页。   3、 收入的哪属   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税收收入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地方共 享收入。具体划分见教材第29页至30页。   附: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比   《中国税务报》4月25日消息 4月24日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再次审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此次的草案是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次会议三次审议的基础上提出的。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修改税收征管法决定草案的审议情况作了说明。   胡光宝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修改税收征管法的决定草案进行 了审议。许多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草案吸收了两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经过反 复修改,增加了有关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委员们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有些委员提出,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征纳关系的同时,还应当重视培 养税源,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 修改为: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 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有些委员提出,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法能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税务 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七条增加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有些委员提出,为了有利于控制税源,纳税人对安装、使用的税控装置应当 加以保护,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国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 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有些委员提出,为维护税收秩序,规范税收征收主体,防止以征收税款为名 侵害群众利益,应当在法律上明确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和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 位及人员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 增加一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 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有些委员提出,对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也应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 税额,以保证国家税收。同时,对核定应纳税额的程序和方法应当规范,由国务院税 务主管部门作出有关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 为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同时增加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 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   ──有些委员提出,由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仍应当 限于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当前不必再扩大这一范围。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 删去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款关于对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 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有些委员提出,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应严格限定只 能由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并应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采取这些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 限和程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生活必需的住房 和用品。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规定: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 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 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有些委员提出,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查询公民个人储蓄存款应当作 出严格的限制,在常规的税务检查中,只有在发现个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时,才 可以查询其个人储蓄存款。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四十条中查询纳税人个人 的储蓄存款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规定修改为税务机关在 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 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有的部门提出,对于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不具有收税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的,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 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对税务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前征收或延缓征收税款的 行为,不仅由其上级机关纠正,而且也要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可以纠正,因此,法律委 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六十六条进行了修改。   ──有些委员提出,有的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进行打 击报复,有的滥用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对这些 违法行为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税务 人员的执法行为。因此,法律委员会也建议作出必要的修改。   此外,有的委员还提出应对农业税的征收问题在法律中加以规范。   在审议中,委员们对如何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先后在草案中补充、增加了多项相关 条款,充实了这方面内容。如草案明确规定,纳税人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控告权、检举权、申请复议权、请求赔偿权等权利。同时,草案还严格了税务机关的 征税程序和税务人员的行为规则,强化了对征税行为的监督,特别是对税务机关采取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查询纳税人储蓄存款的条件、程序作了严格限制。经 过多次修改,草案中有关规范征税行为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是比较符合实际 情况并适应当前需要的。   胡光宝最后说:这次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达80余处,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 而许多原有条款的内容也都有了改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不采用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另行作出修改决定予以修改的方式,而采用提出修订草案的方式将其修订为新的税 收征收管理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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