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销售厂家收到返利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
关对其1999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在对“应付福利费”账户进行检查时,发现1999
年3月有一笔异常金额1.8万元,继而提取记账凭证,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8000元
贷:应付福利费 18000元
由于“应付福利费”科目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项负债,其贷方发生额所对应的借
方科目应是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而此笔分录中借方对应科目是
“银行存款”,因此,查阅“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现摘要栏注明的是“收厂家返
利”,可见,该企业将收到的返利藏匿于“应付福利费”科目,藉此偷逃国家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
号)明确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
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按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
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该企业应冲减的进项税金=18000元×17%=3060元
企业的调账分录应为:
①红字冲销原分录
借:银行存款 18000元
贷:应付福利费 18000元
②正确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18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60元
营业外收入 14940元
若按企业原来的会计处理,这1.8万元的返利,不仅漏缴增值税3060元,还漏缴
了14940元×33%=4930元的企业所得税,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m20010605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