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税金核算差错的调整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某家电公司1999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50万元,
4月10日申报纳税时,因故有45万元未能按期缴纳,办理了缓交手续。4月份当月进项
税额257万元,销项税额232万元。5月9日,该公司根据4月末增值税应交税金月末余额
申报交纳增值税20万元。
该公司申报4月份应纳增值税时,将3月份欠交增值税与4月份应交增值税当月余额
相抵后申报交纳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该公司4月份的销项税额比当期进项税额少25万元,按规定可以结转至5月份继续抵扣,
但3月份欠交的45万元不允许结转至以后的月份冲抵。
根据规定,企业应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月份终了,企业应将
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
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当月交纳本月增值税时,仍应
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月交纳上月应交
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
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纳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
交的增值税。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5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450000
5月9日交纳200000元税款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应作账务调整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5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50000
补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m2001060551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