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未交税金核算差错的调整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某家电公司1999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50万元, 4月10日申报纳税时,因故有45万元未能按期缴纳,办理了缓交手续。4月份当月进项 税额257万元,销项税额232万元。5月9日,该公司根据4月末增值税应交税金月末余额 申报交纳增值税20万元。 该公司申报4月份应纳增值税时,将3月份欠交增值税与4月份应交增值税当月余额 相抵后申报交纳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该公司4月份的销项税额比当期进项税额少25万元,按规定可以结转至5月份继续抵扣, 但3月份欠交的45万元不允许结转至以后的月份冲抵。 根据规定,企业应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月份终了,企业应将 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 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当月交纳本月增值税时,仍应 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月交纳上月应交 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 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纳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 交的增值税。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5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450000 5月9日交纳200000元税款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应作账务调整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5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50000 补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m20010605513)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