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资产处理税法有依据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问:199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
定辅导教材《会计》一书中第289页:“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
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项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
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
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有,接受现金捐赠、物资捐赠、投资评估增值等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后的数
额不能转增“资本、股本”。
我查阅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均未查到以上税法依据,特函请指点迷津!
答:1.《会计》一书中第289条的“税法规定”是摘自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
定。
2.对于“现金、物资捐赠、投资评估增值等转入资本公积”,而不能转增“资本、
股本”,是我国企业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国际上有两种基
本处理方法:一种是作为收入,另一种是作为所有者权益。我国是作为所有者权益计
入资本公积。因为企业接受的捐赠与经营活动无关,不宜作为收入处理。同时,捐赠
者向企业捐赠资产,虽然也是对企业的一种投资,但捐赠者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因而
这种投资不会形成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只能计入资本公积。国税发(1994)132号
文对此有规定。(m2001060571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