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滞留票不一定都是问题票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金税工程开通运行的第一个月,某市国税
局对2000年12月份该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要素比对,结果出现较多的红字滞
留票。经协查,这些滞留票并不是全部存在偷税问题。以该市牟平区比对出的363份
红字发票为例,存在偷税问题的发票仅2份,绝大多数不存在偷税问题。原因主要有
两方面:
1.购货方未将红字发票抵扣联送到税务机关办理报税手续,造成红字滞留票,
并形成偷税问题。发生退货,在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做账务处理,发
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方在收到购货方在
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征明单以后,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发票的
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
货方冲减进项税额的凭证。如果只有销货方一方到税务机关办理了发票报税手续,金
税工程稽核子系统要素比对就会出现红字滞留票,购货方构成偷税行为。
2.红字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办理了报税手续,抵扣联和发票联按规定不需要
办理认证手续,造成红字滞留票,但不构成偷税。这种情况出现在销货方已做账务处
理,购货方还没有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发生退货,购货方可连同“发票联、抵扣
联”一并退回。销货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
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到税务机关办理报税手续。但抵扣联和发票联不撕下,将退回蓝字
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后面,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证明,这虽然符合现行的发
票管理办法的操作规程,但进入金税工程操作系统后,由于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
联不需要办理报税手续,导致红字滞留票的出现。
通过金税工程稽核子系统比对出红字滞留票多的问题,一方面使基层稽查人员的
工作量成倍增加,另一方面使通过金税工程发现专用发票偷税的准确性降低。减少红
字滞留票的问题,目前关键需要对第二种操作规程进行改革,建议一是要求购货方在
退货以前必须进行账务处理,将取得的红字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二是如果不要求购货方退货前必须做账务处理,退货后,销货方应按“废票”标识将
红字票存根联进行数据采集,维持数据的平衡,避免出现“非偷税行为”的红字滞留
票,但这种方法只是在金税工程与CTAIS软件接轨前单台运行时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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