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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项目抵扣税金不符合规定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1信息】 某新华书店1999年8月用电费用为2万元, 抵扣税款为3400元,当月销售额为10万元,其中图书部营业额为8万元,古旧图书部 营业额为l万元,音乐茶座营业额为1万元。该书店根据每个免税部门的营业面积占总 营业面积的比例来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已知古旧图书部面积与总营业面积 之比是2%,茶座面积与总营业面积之比为3%。经计算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古旧图书部不得抵扣税额=古旧图书部面积/总营业面积×抵扣税额=2%× 3400=68(元) 音乐茶座不得抵扣税额=茶座面积/总营业面积×抵扣税额 =3%×3400=102(元) 本月不予抵扣的税额=68+102=170(元) 会计分录为: 借:经营费用 17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尽管音乐茶座与书店用电量相差很大,但以营业面积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 显然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 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3400×(10000+10000)/(80000+10000+ 10000)=680(元) 少转出进项税额=680一170=510(元) 对错误的账务处理,应作账务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1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i200106045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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