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项目抵扣税金不符合规定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1信息】 某新华书店1999年8月用电费用为2万元,
抵扣税款为3400元,当月销售额为10万元,其中图书部营业额为8万元,古旧图书部
营业额为l万元,音乐茶座营业额为1万元。该书店根据每个免税部门的营业面积占总
营业面积的比例来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已知古旧图书部面积与总营业面积
之比是2%,茶座面积与总营业面积之比为3%。经计算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古旧图书部不得抵扣税额=古旧图书部面积/总营业面积×抵扣税额=2%×
3400=68(元)
音乐茶座不得抵扣税额=茶座面积/总营业面积×抵扣税额
=3%×3400=102(元)
本月不予抵扣的税额=68+102=170(元)
会计分录为:
借:经营费用 17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尽管音乐茶座与书店用电量相差很大,但以营业面积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
显然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
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3400×(10000+10000)/(80000+10000+
10000)=680(元)
少转出进项税额=680一170=510(元)
对错误的账务处理,应作账务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1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i2001060451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