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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的价外费用和价内费用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1信息】 《收入》准则则规定:   按离岸价格成交时,确认的收入为合同注明的离岸价,离岸后发生的相关费用为 价外费用,不包含在收入之内;按工厂价格成交时,确认的收人为出厂价,工厂到口 岸之间的费用和离岸后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价外费用,不包含在收入之内;按到岸价格 成交时,确认的收人为合同注明的到岸价,离岸后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价内费用,包含 在收入之内;按成本加运费价格成交时,确认的收人为合同注明的成本加运费价,离 岸后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价内费用,包含在收入之内。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价内费用应记人“营业费用”,而不是冲减销售收入;价外 费用如果属于代垫款性质,应记人“应收账款”,如果由销售企业负担,也应记入 “营业费用”。但是,在实际出口业务中,有时并不一定严格按照以上四种价格模式 成交,例如,合同既规定了货物成交价,又明确离岸后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买方 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另行支付。此时,运费、保险费等应如何处理呢?关键要看发票价 格如何开具,如果发票价格包含了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则应作价内费用处理,反之, 则应列为应收账款,作价外费用处理。 法规依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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