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小规模纳税人前销售额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2001-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1信息】 某商贸公司于1999年7月 1日起被取消一
般纳税人资格,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4%的征收率,依照简易大法计算缴纳增值
税。但由于税务机关的划转通知在7月15日才送达该企业,该企业已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5份,价税合计11.7万元,已取得进货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4.68万元,并作
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40000
应交税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银行存款 46800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该公司15日接到税务机关划转通知后,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将进项税额转入成
本,按销售收入10万元乘以4%求出应交税金4000元,作出如下账务调整:
借:库存商品 6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3000
该公司在接到税务机关划转通知后虽然及时进行了调账处理,但在把握划转后
销售额的构成上出现了差错。由于划转后价税合计销售额包合的税金不是17%,而是
4%,还原成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不能按原增值税率计算,应按4%征收率进行还原。
不含税销售额=117000/(1+4%)=112500(元)
应交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112500×4%=4500(元)
为此,该公司应按照上述正确计算,对原账务进行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5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2500
或先用红字将原会计分录冲回,再作新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12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5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00 (h2001050281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