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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购销行为的会计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1信息】 在现实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由于市场、产 品等一系列因素,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经常采用一些特殊的销售方式。如买一赠 一、分期收款、以物易物、以旧换新、以货抵债等。 一、买一赠一:   例:A厂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1万件,产品销售收入为20万,销项税 为3.4万元,同时赠送乙产品1万件,市场价为2万元,成本为1万元。   对于这个例子,我们主要是要确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 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企业赠送的产品要么是自己生产(包括委托加工),要么 是购入的,其进入企业的时候,必定带来进项税,如果其减少,不产生销项税,那么 其原进项税就不能抵扣,而赠送行为是销售行为,因此必须计算其销项税额,用于抵 扣其原进项税额,否则,可能出现用其他货物的销项税额抵扣赠送货物的进项税额, 这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如果赠送行为不征税,企业就可以相互利用赠送逃避流转税。   销项税=20×17%+2×17%=3.4+0.34=3.74万元   营业外支出=1+2×17%=1.34万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3.4万元     营业外支出 1.34万元    贷:销售收入 20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3.74万元       存货 1万元 二、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是企业销售方式的一种。其特点为:销售的产品价格较高,收款期较长, 收取货款有一定的风险。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产品,按合同约定 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实现。根据《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八条和《增值税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合同规 定收款日期的当天。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会计制度中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 时间相同。   例如:A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汽车。销售汽车1辆,售价20万元,分五年收回, 每年收20%,汽车成本为15万元,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5%,其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汽车: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5万元    贷:存货 15万元   2、按合同收到一期货款:   销售额=20万元×20%=4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4×17%=0.68万元   消费税=4×5%=0.2万   借:银行存款 4.68万元   贷:销售收入 4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0.68万元   借:销售税金及附加 0.2万元   贷:应交税金 0.2万元   3、结转成本   产品销售成本=15×20%=3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3万元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万元   以后各期货款的收回,按分录的2、3步骤进行账务处理。   三、以物易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4/186号)文件 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纳税。对纳税人以 低于正常价格作价销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作 价或最近时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核定其销售额”。对收到的货物,在账务上要作购 入处理。   例:某企业甲(一般纳税人)用生产的产品20台,每台产品销售价格3000元,换 取乙企业生产材料一批,双方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60000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10200     贷:销售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10200   例子中虽然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没有变化,但如果以物易物的行为不做销售账务 处理,就会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使企业偷逃所得税。   四、以旧换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93/154号)文件 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 额。”   例:某商场对某品牌彩电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旧货折价600,新彩电售价 2925元,当月采用此方法销售彩电200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465000     材料──旧彩电 120000     贷:销售收入 50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85000   五、以货抵债   企业以货抵债,应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做销售处理。   例:A公司欠B公司货款11.7万元,A公司以自己的产品10台,每台1万元,抵债给 B公司,应做如下分录:   借:应付账款 11.7万元     贷:销售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1.7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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